昨日,市政府常務會審議通過《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爲條例修正案(草案)》,該《草案》將“搶險救災、捨己救人”納入見義勇爲行爲範圍。《草案》將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後頒佈施行。
見義勇爲範圍擴大
現行《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爲條例》2000年開始實施。市政府法制辦主任李殿勳說,該《條例》實施到現在急需進行修訂,因爲一些行爲沒得到《條例》認可,行爲人不能依法得到保護、補償和褒揚。
這次修正擴大了見義勇爲的範圍,將“搶險救災、捨己救人”列入了見義勇爲的範圍。《草案》將見義勇爲行爲界定爲“不負有法定職責和特定義務的公民,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或搶險、救災、救人,表現突出的行爲。”
由於見義勇爲行爲範圍的擴大,現行《條例》把公安機關作爲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並列的實施主體已不太恰當。因此修正案《草案》第四條修正爲:“本條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市長提議增加獎勵
“對因見義勇爲致殘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犧牲的獎勵標準由原來的一萬元提高到3萬元,已經是一大進步。但這還不夠,應該將獎勵標準上調爲10萬元,而且獎勵一定要及時,不要雨後送傘,讓英雄流血又流淚。”昨日,在審議該《草案》時,市長王鴻舉如此深情地說。
據悉,《草案》將從根本上解決見義勇爲者的後顧之憂。如果醫治不好致殘並使勞動能力受到一定影響的,在就業前發給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生活費;因見義勇爲致殘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發給不低於當地年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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