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防城港市原政協副主席、130餘次收受他人賄賂的劉德新受賄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決定。
今年1月21日,劉德新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劉德新犯受賄罪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萬元,退出贓款人民幣250.49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一審判決後,劉德新不服,提出上訴。
現年51歲的劉德新,京族,曾任東興市市委書記、防城港市政協副主席。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德新在擔任東興(縣級市、由防城港市代管)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書記、東興市建市領導小組組長和東興市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130餘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259萬元、美元2000元。
此前,去年9月27日,廣西東興市原市長李桂東因受賄130萬元已經被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至此,東興市一個原市委書記、一個原市長,雙雙受賄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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