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工程施工的河南西峽農民張靜波今年上半年在河南西峽至安徽合肥、蕪湖等地往返跑了十幾趟,行程上萬公里,此行的目的不是爲了做生意,而是作爲被告參加了兩場本不該發生的訴訟。
貸款還完了,建行緣何還不依不饒?
第一場訴訟的原告是中國建設銀行蕪湖市利民路支行。該行在致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的起訴狀中說:2003年6月13日原告與被告張靜波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由被告張靜波向原告借款591500元用於向天地公司購買挖掘機,借款期限爲2年,被告張靜波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中國建設銀行蕪湖市利民路支行的“未按借款合同約定還款”起訴理由成立嗎?記者查閱了中國建設銀行個人貸款對賬單。以張靜波爲戶名的個人貸款對賬單上顯示:從2003年8月31日開始,張靜波在建行蕪湖市利民路支行一直按每月2萬多元的還款計劃還款,“違約金”一項一直呈現爲“0”,在2005年1月7日,張靜波一次性連本帶息提前結清了貸款,建行的個人貸款對賬單上本金餘額爲“0”。
張靜波提前五個半月將貸款還清,按理說和建行蕪湖市利民路支行的債權債務關係已經解除,但在2005年1月15日,張靜波卻意外地收到了蕪湖市新蕪區法院郵寄的建行利民路支行的起訴狀副本,更令張靜波意外的是蕪湖市新蕪區法院在判決張靜波還要承擔中國建設銀行蕪湖市利民路支行實現債權費用8800元,案件受理費及訴訟費用7470元。
爲什麼張靜波已經還完貸款,建行蕪湖市利民路支行還不依不饒,非要按“程序”打官司呢?今年5月10日,記者採訪了建行蕪湖市利民路支行戴二虎行長,看完該行出具的個人貸款對賬單,戴行長認爲對賬單並未顯示張靜波有不良還款記錄,至於在1月7日已經還完貸款,建行利民路支行爲什麼沒有撤訴,戴行長也感到很詫異,說要問一下律師。至於判決書中說的銀行爲實現債權的費用,戴行長認爲在起訴前建行已經向法院支付,現在這筆已經支付出去的錢必須收回,否則銀行賬目無法管理。
記者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查閱了“人民法院民事一審案件立案審查審判流程管理信息表”,顯示該案的立案時間是2005年1月5日,而訴訟費一欄標明“緩交”,也就是說中國建設銀行蕪湖市利民路支行當時並沒有向蕪湖市新蕪區法院繳納訴訟費用。爾後,戴二虎行長在電話裏對記者解釋了“沒有撤訴”的原因是“律師說張靜波還有一起和光大銀行合肥分行的案子沒有處理”。
管轄權異議光大銀行爲啥捨近求遠?
戴二虎行長所說的“張靜波和光大銀行的案子”源於2002年4月2日,中國光大銀行合肥分行作爲貸款人和借款人張靜波簽訂了一份“汽車消費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張靜波向光大銀行合肥分行貸款54萬元購買安徽省力源工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的挖掘機,貸款期限爲2年。合同中還約定: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也可以在本合同簽訂地點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爲使約定更加明確,在合同的末端,特意加註:“本合同的簽訂地點爲合肥”。
2004年12月20日,中國光大銀行合肥分行以“合同早已期滿,被告尚欠借款本息174307元未能償還,以張靜波爲第一被告,以力源工程機械公司爲第二被告起訴到蕪湖市新蕪區人民法院,訴訟請求有三:判令第一被告償還借款本息,並賠償中國光大銀行合肥分行實現債權費用;判令第二被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2004年12月21日深夜,一夥不明身份的人來到河南省淅川縣的一個施工現場,將張靜波價值90萬元的挖掘機拖走。經淅川縣公安110盤查,才發現是安徽省蕪湖市新蕪區法院在“執行公務”,後張靜波找到蕪湖市新蕪區法院,2004年12月31日他才收到了扣押手續的裁定。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的扣押財產行爲應該是在裁定送達後,扣押財產的行爲才屬程序合法,而在扣押其挖掘機11天后,張靜波纔拿到了所謂的扣押裁定。然而更令張靜波感到困惑的問題接踵而至:一是和合肥分行的借貸關係已經解除的情況下,光大銀行爲什麼還要起訴張靜波;二是光大銀行合肥分行竟然不在合同約定的合肥市的法院起訴,而跑到離合肥市一百多公里的蕪湖市新蕪區法院起訴?
在光大銀行合肥分行提供的個人貸款對賬單上,張靜波所欠光大銀行合肥分行的貸款是6萬餘元,並已由其擔保人力源機械工程公司還完。張靜波還款存摺專戶上顯示,張靜波借款本息已經清零。按理說,至此,光大銀行合肥分行和張靜波之間的借貸關係轉爲力源公司向張靜波行使追償權,光大銀行已經不具備原告資格。
於是就原告資格和管轄權異議的問題,張靜波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訴狀,2005年3月20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書,認爲雙方雖有約定合同的簽訂地爲合肥,但沒有約定具體的受訴法院。5月11日記者採訪了做出此裁定的審判長劉進,他說,蕪湖市新蕪區法院認爲力源公司有一個辦事機構在新蕪區,新蕪區法院據此管轄本案妥當。
誰來捅破案中案迷局背後的利益鏈?
“力源公司在河南鄭州、南陽等地也有辦事機構,爲什麼光大銀行不選擇這些地區的地方法院起訴我呢?”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裁定並沒有讓張靜波打消管轄權異議的迷惑,5月11日,光大銀行合肥分行訴張靜波還貸違規一案公開開庭審理,記者旁聽了庭審。庭審中,張靜波多次申明其欠光大銀行合肥分行的貸款已經由力源公司墊付,並出示以張靜波爲戶名的光大銀行個人貸款對賬單,對賬單顯示張靜波借款本息已經清零,而光大銀行合肥分行的律師則認爲,對賬單不能說明力源公司已經爲張靜波墊付貸款的事實。
兩個原本沒有關係的案件由於被同一家法院審理而產生了“密切”的聯繫,儘管這兩個案件的審理權在不在蕪湖市新蕪區法院存在疑問。而使兩個案子關係更爲密切的是,擔任“光大銀行合肥合肥分行訴張靜波”一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師--安徽平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方宏,同時擔任着“中國建設銀行蕪湖利民路支行訴張靜波”一案原告的代理律師。據瞭解,該律師還是兩個案子的第二被告--力源公司和天地公司的律師。
蕪湖市新蕪區法院扣押張靜波的挖掘機後,張靜波向法院交納了18萬元的保證金,法院在打了一個白條之後予以放行,張靜波又將挖掘機千里迢迢地拉回河南西峽,“挖掘機停工一個小時,就造成600元的損失”,張靜波對記者說。
張靜波說,在當地流傳着一種說法,這種奇怪的官司之所以不斷髮生,是銀行、法院中的個別人和部分律師相互勾結,專吃訴訟費和律師費。這種說法未得到任何證實,但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新蕪區法院內部人士對記者說,隨意扣押當事人財產而不送達扣押手續的案件,在新蕪區法院每年就有200多例,收取的非法費用達上千萬。
對中國建設銀行蕪湖市利民路支行訴張靜波的判決結果,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監察處處長廖新國處長認爲:“我個人認爲,判決書中不該出現律師費用。”而對法院打白條收取當事人所謂的“保證金”之事,廖新國認爲法律是不允許的。
截至記者發稿時爲止,“光大銀行合肥分行訴張靜波”一案還沒有判決結果,等待河南農民張靜波的還不知道是一種怎樣的命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