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縣(處)級以上幹部如婚姻發生變化,本人須填寫統一格式的《報告表》上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泰州市日前下發《關於進一步落實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在江蘇首次明確要求領導幹部14項個人重大事項必須報告紀委、組織部,包括本人婚姻發生變化;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接受親友大額饋贈、財產繼承;開辦經濟實體、投資參股;重大民事糾紛等情況。
首次增加“婚變”事項
據泰州市紀委黨風廉政室負責人介紹,這14項個人重大事項分事前1周內報告、事後1月內報告2種。事前報告5項: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買賣住房、建房情況;本人蔘與操辦的本人及直系親屬婚嫁等事宜;配偶、子女開辦經濟實體以及投資參股情況;本人因私出國(境)情況;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學習情況。事後上報事項爲9項:本人婚姻變化情況;本人、配偶、子女購買汽車和船舶情況及資金來源;本人、配偶、子女向其行使職權有關人員大額度借款(金額1萬、借款期1月以上)或借用貴重物品情況;接受親友大額饋贈以及大額財產繼承(超過10萬元)情況;涉及的重大民事糾紛情況等。
負責人解釋
以前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收入上報只含工資、獎金福利、勞務所得、企事業單位領導個人承包所得,但當地紀委在查案過程中發現一些幹部通過饋贈、借用、投資參股經濟實體獲得大量現金;對“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子女涉及重大民事糾紛需上報”,該負責人解釋:“過去對領導幹部的要求是經濟問題要上報,但在非工作時間和生活圈發生的事情也可能導致腐敗。”
退休後反聘領導也須報告
《通知》對上報對象作了界定:各級黨、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以及審判、檢察機關中的正副縣(處)級幹部;市委管理的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中的幹部;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實行公司制的大中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或由國有投資主體委派、招聘以及由選舉產生,並報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領導幹部。據市紀委黨風廉政室負責人介紹,已到退休年齡但尚未辦理手續,以及已辦理手續又被聘用擔當領導工作的人員也是上報對象,“這種領導幹部,最重要的是防止其利用權力爲親屬謀利。”
爲確保領導幹部如實上報,從明年起,泰州各地、部門黨委(黨組)每年將向上級黨委、紀委及組織部門彙報1次上年執行該制度的情況;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或弄虛作假、不如實彙報的,在查明後將責令作出檢查、限期改正,必要時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婚變原因無需書面報告
此前,南京市也曾醞釀領導幹部婚姻變化情況上報制度,但因被指“涉及個人隱私”,目前尚無定論。對此,泰州市紀委黨風廉政室副主任科員王鐘錶示:“此舉不會涉及個人隱私,因爲對婚姻變化,紀委、組織部門只要求上報發生變化與否,不要求報告具體原因和其認爲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這也是我們將此列入‘事後報告事項’的原因。”另據市委組織部幹部監督處處長喬和平介紹,該市組織部門在檢查、考覈、評價幹部時,也將要求其上報個人重大事項,“對報告的內容一般予以保密;組織上認爲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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