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外這樣總結:“紅燈變得快”“腦筋急轉彎”“標誌牌誤導”“廣告瞎起鬨”
安徽小夥子陳建旺來上海做生意快兩年了,爲了跑業務,經常要開車。說起上海的道路交通,小陳感觸最深的就是交通標誌經常讓他這個外地人“吃藥”(指上當)。“上海有幾千條路,沒個一年半載根本沒法熟悉,這種時候,交通標誌顯得更重要,但是,我感覺,外地人在上海開車還是很頭疼。”他給記者說了自己親身經歷的幾件事:
“除非你是在30米外斜眼看”
有一次,他在淮海路上開車,準備進一家商場附近的大停車場。車子剛開到停車場門口,警察就把他攔下了,向他敬個禮,然後告訴他:這裏禁止左轉彎。這個時候,他後面又有兩三輛車因爲尾隨而至,也被警察抓個正着。罰款後經人指點,小陳才知道,原來淮海路上有一個“禁左標誌”,但是,這個標誌高高懸掛在司機的頭頂上,任誰也難以注意到,“除非你是在30米外斜眼看”。
還有一次,陳建旺在延安東路地面上開車,準備進延安東路隧道。但是,行駛在左邊車道的他不知道,只有靠右的車道才能進入隧道。等他開到附近一看,兩根車道之間已經變成白實線了,不能變道。無奈之下,他只能把車開到外灘,再掉頭重來一遍。這一次,他還是沒有看到提示標誌,他變了車道過隧道。過了不久,他第三次過這個隧道,碰到紅燈,警察規規矩矩給他敬了個禮,說:“你從這個路口走了三次,第二次的時候違法了,我要罰的是你第二次的行爲。”陳建旺打心底裏佩服警察的眼力,也打心底裏抱怨:這個路口的設置還是讓人開車的嗎?
“你跟國際接軌也沒錯,但是搞得我們都沒方向了”
陳建旺還有一件事特別不能理解:上海所有高速公路的名稱都用英文字母加數字編碼,例如,A20公路就是外環線高速。“你跟國際接軌也沒錯,但是搞得我們都沒方向了,”他說,“我在上海開了一段時間的車還能記住幾條路,剛到上海的司機誰能搞清楚?”現在,上海高速公路、立交橋上的指示牌都只標公路的編碼,他說:“你哪怕在編碼後加注個說明,舉手之勞,司機就輕鬆多了。”
跟陳建旺相比,上海一家媒體的記者鄭翌,作爲本地人,對上海路面和交通管理的情況都更熟悉。然而,他也有他的苦惱。有一次,他深夜坐飛機到虹橋機場,他父親開車去接他。父子倆心想,深夜走高架道路最適意不過。誰想到,車子從延安高架開到南北高架路口,才知道南北高架封閉了。車子兜了一大圈,經過一番周折纔到家。“延安高架上那麼多電子指路牌,怎麼就沒一個提示一下呢?”他憤憤地說,“在上海這座城市,12點並不算晚,有關部門不能因爲很晚就放鬆管理了。”
“你蹦出一個人家毫不知曉的路名,指示牌不是形同虛設了嗎?”
鄭翌告訴記者,上海有一些“藥頭路口”,對不熟悉路況的人來說,“吃藥”是十分容易的。比如,一條直道往前開,快到一個路口的時候,馬路上的直道標誌突然變成轉彎專用道標誌。司機還沒有反應過來,車道間的虛線已經變實線了,司機要麼直走違法,要麼不情願地轉彎、走冤枉路。
作爲本地人和“老”司機,鄭翌還想爲外地司機和“新手”說句話。上海道路上的交通指示牌不算少,但大多是寫道“往XX路”,而不是標明南北東西。鄭翌說:“人家看地圖找地方,肯定是先看方位。你蹦出一個人家毫不知曉的路名,人家還是搞不清楚,指示牌不是形同虛設了嗎?”他還指出,司機一犯暈就很危險,就得放慢車速,在路口猶豫……而這些都容易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前土耳其駐滬領事諾揚在上海生活了20多年,是一個“上海通”。這位洋“啄木鳥”總結了上海交通管理方面的幾個缺點:“紅燈變得快”,車輛經常要等兩個紅燈才能到路口;“腦筋急轉彎”,變道不提前及時通知司機;“標誌牌誤導”,有的給樹葉遮住了,有的指路語焉不詳;“廣告瞎起鬨”,有的廣告是一雙一層樓高的眼睛跟你對視,有的是一個人笑成了兩張嘴,不暈纔怪……
法學家認爲
交通協管違法,行政機關有責
談起北京嘉裏中心個別交通協管員“看人下菜單”、以權謀私亂執法的現象,華東政法學院教授鄒榮和上海交通大學教授葉必豐認爲,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可以賦予特定的單位和個人以一定的執法權,但是,一旦其出現違法行爲,行政機關必須承擔後果和責任。
如果公安機關是委託協管員個人進行執法,那根本就是與法相違
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託相關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託行政機關對受委託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爲應當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爲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九條又規定,受委託組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爲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鄒榮說,行政機關考慮到行政成本、執法人員數量限制的因素,可以依法委託執法。從當前披露的事實看,北京的這些交通協管員已經在進行行政處罰。但是,這些協管員歸哪個單位?那個單位是“事業單位”嗎?都不清楚。再進一步,如果公安機關是委託協管員個人進行執法,那根本就是與法相違。如果協管員是被公安機關聘用的,那他的執法資格就值得懷疑。“就連警察也不是人人都可以進行交通執法的,刑警可以站馬路嗎?”他說。
既然協管員實際上已經在進行執法行爲,他就應該比照進行公務活動的公務員適用法律
葉必豐認爲,協管員必須具備《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纔可以進行執法。即使如此,公安機關也應該事先對公衆進行公示,聲明已經賦予協管員執法權,以及具體的執法權限。否則,協管員與其他公民就沒有區別,任何人都可以拉起一支隊伍、穿上制服去執法。再者,從“協管員”的稱謂看,他其實是協助管理、協助執法的,並不具有調查取證權、處罰權等行政執法權力。“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往往有偏差。”他說。
對於這起事件造成的後果,鄒榮告訴記者,既然協管員實際上已經在進行執法行爲,他就應該比照進行公務活動的公務員適用法律。第一,他們已經構成索賄、受賄,要麼就是違反行政紀律,要麼就是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第二,他們處理事情的原則違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即使行政機關賦予他自由裁量權,他也不能違反公平原則,”鄒榮說,“‘看人下菜單’已經遠遠超出自由裁量權的範疇。”葉必豐強調,行政機關必須爲他們委託或聘用的協管員的行爲負責。
協管員的罰款訓斥不少駕車人都領教過
“現在是什麼人都有,明明是紅燈,他睜着眼就往前走,怎麼說都不管用,”今年43歲的協管員趙某告訴記者,現在在路口、尤其是等紅綠燈時,時常有行人闖紅燈,而且不聽勸阻。“要較真的話這一天淨打架了”,至於逆行等等違章行爲就更多了。
同時,被停車管理員或交通協管員罰款甚至訓斥,也是不少駕車人遭遇過的尷尬。記者瞭解到,北京市目前能夠給違章停放機動車貼的罰單的單位有交管部門、交通協管員、社區警察等,都有權對違章停車行爲作出處罰。而很多司機在採訪中對交通協管貼條權限表示了不同的看法。
北京的新交法中明確提出,“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隊伍協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這就明確了協管員的職能範圍。
有關專家表示,由於目前這些“被授權”人缺少培訓,執法意識相對不足,往往採取自己認可的方式進行“管理”,常常有侵犯公民切身權益的事情發生,這就會給授權的執法機構帶來信譽損害,造成新的社會不和諧。
北京“褐色”協管人數與交警基本持平
在北京交通比較繁忙的路段和路口,經常可以看到身穿褐色制服、手拿小旗的人在指揮交通,這就是北京的交通協管員。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北京市的交通協管員有大約3200名左右,與交警數量基本持平。
北京的交通協管員可分爲路口協管員和路段協管員兩種。路口協管員就是在路口舉小旗、吹哨的工作人員,他們主要負責約束非機動車和行人的違法行爲。路段上的交通協管員可以給違章停車貼條,罰款額度一般爲50元。但是,他們只負責貼條,不負責收費,少數交通協管員可以給違章停車拍照。根據規定,北京市四環以內出警時間爲10分鐘,警力不足的矛盾非常突出,因此今後北京交通協管員的隊伍還將會繼續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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