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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籍男子利用在我國境內某國際貿易公司打工的機會,以該公司的名義在報紙上刊登能夠辦理赴歐洲工作、學習的廣告,在無任何辦理出國簽證的條件下,與被害人簽訂合同騙取他人錢財100餘萬元。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在認真審查案件後並報請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於昨日以涉嫌合同詐騙罪依法對該外籍男子批准逮捕。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查當中。
檢察機關經依法審查查明,外國籍男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1967年10月4日出生,大學文化。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在舒格(天津)國際貿易公司工作。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自2004年10月至11月間,以舒格國際貿易公司的名義,在報紙上刊登能辦理赴丹麥工作、學習的廣告,在社會上招收出國工作、學習人員。該犯罪嫌疑人在沒有任何辦理出國簽證的必備條件下,與欲出國者簽訂合同70餘份,收取欲出國人員費用共100餘萬元人民幣。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將所得錢款全部用於購置辦公用品和償還自己債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爲致使70餘人上當受騙。
除非享有外交豁免權
外國人犯罪也要擔責
辦理此案的檢察官分析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屬地管轄原則,外籍人員在我國領域內實施犯罪行爲並觸犯刑律的,除非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可以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外,均適用我國《刑法》被追究相應刑事責任。這是我國享有司法主權的一個表現。另外,根據《刑法》35條規定,對於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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