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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內正在對一起離婚案進行審理,而在法庭外雙方的家屬卻上演了“全武行”。事後被打一方提起訴訟。近日,本市北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定打人者應承擔70%的責任,即賠償對方人民幣2200餘元。
被告張某和劉某是夫妻。事發當日上午9時許,婦女王某陪同兒子到法庭參加離婚訴訟。王某兒子的妻子是劉某的妹妹。當天,劉某和丈夫張某一起陪同妹妹參加訴訟。
張某夫婦在北辰法院某法庭院內等候時,王某走到他們的車前敲汽車玻璃,並以張某二人威脅其子爲由,對二人進行質問。張某二人下車後與王某發生爭吵,王遂與劉某相互推搡並揪打在一起。其間,張某用拳頭將王某的頭部打傷,並用腳將王某踹倒在地。在場人員將雙方勸開後報警。事發後張某被拘留5日。王某也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其各項損失12950元,並賠禮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和被告作爲離婚案件當事人的雙方親屬,藉故打架實屬不該。原告以被告曾威脅其子爲由質問被告,在發生爭吵後被打傷,應承擔糾紛的次要責任。二被告遇事不能冷靜處理,共同造成原告輕微傷(偏重)的後果,應承擔糾紛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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