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居委會選舉遭遇“1+4”門檻討要選民資格七次上法院終敗訴
核心提示
隨着改革開放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人遠離原居住地,移居到另一個地方。他們未能加入移居地的戶籍,持暫住證一住就是幾年、十幾年,他們在原居住地行使選舉權已經變得越來越不現實,其切身利益和新居住地發生日益緊密的聯繫。這些人事實上放棄了原居住地的選舉權,而在新居住地行使選舉權,很多人未曾想過、或者不敢想,在人們的觀念上、操作層面上,城市非戶籍人羣行使自己的選舉權,還存在諸多問題沒有解決。
非戶籍居民的選舉權怎樣才能得到充分保障?他們對選舉權的態度和行使狀況如何?最近,發生在深圳市的這一典型案例,揭示了其中的諸多潛在矛盾,也爲人們提供了具有樣本價值的啓發。
非深圳戶籍居民江山想在居委會選舉中當一個選民,卻被一道道門檻擋在門外。他爲討要選民資格七次上法院,將其居住所在地的獨樹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委員會告上法庭,但最終法院判他敗訴。
江山感慨:長這麼大我還從來沒有經歷過選舉投票,抱着對民主急切渴望的心情,我想親身接觸基層居委會選舉,可這次選舉徹底和我無緣了,我很失望。
選民登記前三天,被告知需回原戶籍地居委會開證明
30歲的江山是湖北籍在深人員,移居深圳已9年,已在深圳購房,2003年12月入住深圳獨樹社區碧嶺華庭。今年4月8日,獨樹社區發出致選民的公告稱:“選民登記從2005年4月8日到2005年4月25日止,望居民相互轉告。並攜帶身份證和戶口簿到轄區社區居委會進行登記。”公告沒有明確選民的範圍,從字眼看是針對本戶籍區的居民。
4月22日上午,選舉委員會下發各小區《致全體選民的一封信》。同日,江山在東曉街道辦事處得知:他可以有選舉權但沒有被選舉權。而且要回原戶籍地居委會開一張不在戶籍地參加選舉的證明。
江山認爲,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統一。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應該是平等的,不應該在一個地方有選舉權,卻沒有被選舉權。他放棄老家社區居委會選舉權的同時,也等於放棄了在當地的被選舉權,被選舉權理應轉至獨樹社區,在自己長期生活的社區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纔有意義。
江山認爲《致全體選民的一封信》來得太晚,距選民登記截止日,只剩下週六、週日兩天時間,根本來不及回原戶籍所在地開證明。他通過電話和戶籍所在地的居委會取得了聯繫,請他們先將開具的證明發傳真,再把原件寄來。
4月22日下午下班前,江山將武漢市漢陽區洲頭街和平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傳真件交給選舉委員會。內容爲:“江山戶口所在地爲漢陽區洲頭街派出所,因江山本人長期在深圳市工作,已購買住房,因故不能參加本社區組織的一切社會活動。”
爲了使更多的業主參加這次選舉,23日,江山等15位業主聯名向選舉委員會提出要求:將申請選民登記截止日期延長一週。選舉委員會同意將最後的選民登記日推遲至2005年4月30日。
兩次選民榜都沒有自己的名字,居委會再搬出三道門檻
4月25日,選民名單第一次張榜,沒有江山的名字。江山立即向選舉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提出質疑,得到的答覆是:“你交給我們的是複印件,複印件不能做選民登記。”江山當時想反正還有第二榜、第三榜。4月28日,他將武漢的證明原件交到居委會。
但4月29日,選民榜第二榜仍沒有江山的名字。他接到居委會工作人員的電話,被告知“這次沒有你的名字,你還得補交三個證明材料:一是由公安機關開出的無犯罪記錄的證明,二是由工作單位開出的工資證明,三是房產證原件”。
還有幾位深圳戶籍業主也被告知要出示這幾樣證明。一位業主問:“房產證還抵押在按揭的銀行,出示購房合同可以嗎?”工作人員答覆一定要出示房產證原件,需要覈實,而且還要複印留底。
江山和部分業主表示,現在很多人買樓多采用按揭方式,房產證原件抵押給銀行,要求拿出原件不合理。
七次進法院討要選民資格,選舉委員會拒絕書面答覆
5月11日上午,江山前往羅湖區人民法院,狀告獨樹社區居委會選舉委員會在收到他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後,把他排除在選民之外,侵犯了他的選舉權利。江山要求法院依法裁定選舉委員會確認其選民資格,併發放選民證。
江山先後六次到法院,均未得到受理。5月16日,江山收到了羅湖區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意見的,可以向選舉委員會申訴,申訴人對選舉委員會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本案起訴人向本院起訴時,並未經選舉委員會處理決定,起訴人的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
江山知道關鍵問題就是要選舉委員會出示書面答覆,表示江山不符合選民的資格,只有這樣纔有證據表明江山已向選舉委員會申訴,法院才能立案。
5月16日上午,江山向選舉委員會提交《選民資格申訴函》。18日上午,江山到居委會要求選舉委員會給予書面答覆,遭拒絕。下午下班前,選舉委員會成員電話告知江山:經選舉委員會開會決定,現在我們口頭答覆你,不給你選民資格是因爲你未在規定時間之內提供你的證明材料,沒有法律法規指明我們有義務給你出示書面答覆。
江山將選舉委員會不給予書面答覆的電話錄音交給法院。這是他第七次去法院。
5月25日,羅湖區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並啓動了民事訴訟中的特殊程序審理此案。
記者與被告居委會換屆選舉委員會有關負責人取得聯繫,希望聽聽他們的說法。該負責人表示,此次選舉是按照上級有關文件進行的,事後發現有不完善的地方,還需要進行探討,但探討的層面不應該是街道和居委會,我們也不具備這樣專業的人才和專業的知識。至於存在哪些問題,不適合由我們來談,我們的職責主要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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