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後即使用人單位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證、工資支付記錄或考勤記錄等憑證,同樣可以被認定爲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昨天,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佈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方面透露,近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因此通知明確規定,今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同時具備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三種情形,勞動關係即成立。
對於勞動者來說,即使用人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只要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或者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也可作爲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同時強調,以後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必須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就支付一個月工資方式予以補償;工作時間未滿一年者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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