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段時期以來,北京市出現了以公司名義吸收社會公衆資金開展合作(託管)造林的活動,參與人數多,投資大,已經出現了一些糾紛和公司運作中違法經營的現象。
對此,北京市有關部門16日專門召開新聞發佈會,提醒廣大市民警惕“合作造林”中的“高回報率”等陷阱。自國家頒佈有關加快林業發展政策以來,多種林業投資經營方式應運而生,合作(託管)造林是其中的一種。合作(託管)造林的基本方式是:公司通過租賃、承包或其它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給社會零散投資者;投資者再將林木委託給公司經營。公司向投資者宣傳種植速生豐產林能快速致富並有高投資回報。合作(託管)造林大多采取“城市集資、異地造林”模式開展。由於合作(託管)造林活動運行週期較長,涉及諸多政策問題,其經濟效益的最終獲取也受諸多因素影響。
根據有關部門掌握的情況,目前北京市有12家工商註冊的造林公司和13家分支機構。一些公司在實施合作(託管)造林活動中已經出現以下動向:一是一些造林公司股東變更頻繁,且未按照法定程序辦理股權轉移手續,前、後股東之間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明確;二是一些造林公司在宣傳活動中,誇大投資回報率,採用虛假方式,誘導市民投資參與活動;三是一些造林公司通過媒體發佈招聘廣告,其實招聘是假,招商是真,招商熱點有集中於吸引教師和離、退休人員投資參與的傾向;四是已經發現有從事過傳銷活動的人員參與合作(託管)造林活動,並擔任造林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據介紹,一些造林公司爲吸引市民投資參與合作造林,在宣傳上主要突出以下內容:第一,宣傳合作(託管)造林是響應國家有關政策的新模式;第二,許諾投資參與造林後,可以爲投資人申請辦理林權證明和採伐證明,保證林木歸投資者所有;第三,提前許諾若干年後,投資會有高的回報率,並以已經投保爲承諾強調投資的安全性;第四,宣傳林木採伐可不受採伐限額控制;第五,宣傳林權證可以抵押貸款、轉讓變現。
針對“合作造林”中存在的問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林業局和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提示廣大市民注意以下幾點:
一、在確定投資前,應及時就造林公司宣傳所涉及的內容向有關權威部門進行政策與實務諮詢,注意瞭解有關造林公司法律主體資格情況和對林地地點進行實地勘察。
二、在簽訂有關協議時,應關注自己的知情權並事先了解清楚有關政策與情況,仔細審查合同中有關合同履行、變更、解除及違反合同的責任、發生合同糾紛時的解決辦法等內容,注意保護自身權益。
三、林權證是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法律憑證,是確認農村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但林權證不是持證人獲利的保證,沒有保證經濟收益的作用;基本農田上種植的速生豐產用材林不予登記和核發林權證。
四、不要輕信投資高回報率和保險承諾。林業具有生產條件較爲苛刻、林木生長週期長,受氣候和森林火災、病蟲害等不確定因素影響大的特點;造林收益要受樹木生長狀況、市場行情、經營成本和社會環境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林木生長會受樹木品種、土地條件、經營管理水平和科技含量的制約。在林木生長的較長時期內,上述因素的發展和變化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五、投資人蔘與合作(託管)造林活動應注意自身權益保護。投資人投資合作(託管)造林活動具有投資經營獲利的特點,不屬於爲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範疇。因此,投資於合作(託管)造林活動的投資人不是消費者,其權益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六、注意辨別合作(託管)造林活動經營模式是否具有傳銷和變相傳銷特點,不要參與國家明令禁止的傳銷和變相傳銷活動。(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