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合國安理會中,任何實質性的決議草案都必須經過得到九票以上的贊成票(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纔能通過。如果有一個常任理事國投了反對票,即使該決議草案得到九票以上的贊成,亦不能通過。但常任理事國的棄權票不能阻止獲得九票以上的決議草案的通過。這就是所謂否決權的含意。
眾所周知,聯合國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中、美、俄、英、法)在安理會內享有否決權,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成立聯合國時授予五個戰勝國的一項特權。
否決權的效用
對否決權的一般理解是,安理會的決議草案需有九票贊成纔能通過,但只要有一個常任理事國投票反對,該草案就不能通過。然而,在《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的議事規則中均無"否決權"(Veto)的字樣。那麼,究竟什麼是否決權,其法律依據又是什麼?
所謂否決權(Veto,亦可稱 Veto right或Veto power)是一個通俗的名稱,而不是正式的法律用語。有關否決權的法律條文見之於《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七條:
一、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一個投票權。
二、安全理事會關於程序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表決之。
三、安全理事會對於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
這一條款的含意是:在聯合國安理會中,任何實質性的決議草案都必須得到九票以上的贊成票,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纔能通過。如果有一個常任理事國投了反對票,即使該決議草案得到九票以上的贊成,亦不能通過。但常任理事國的棄權票不能阻止獲得九票以上的決議草案的通過。這就是所謂否決權的含意。
1973年l 2月在安理會的第1970次會議上,有十個國家共同提出了一項關於召開中東和會的決議草案,最後以十票贊成、零票反對獲得通過。五個常任理事國中,四個國家投了棄權票,中國沒參加投票。在這次投票中,盡管五個常任理事國沒投一張同意票(COFICUF- ring vote),但由於沒有反對票,決議仍獲得通過。
五常動用否決權
我們所說的安理會使用否決權,一般是指安理會對決議草案公開投票表決的結果。至於選舉聯合國秘書長,根據安理會議事規則的規定,是安理會通過秘密會議進行選舉產生後而向聯合國大會推薦的。在選舉秘書長問題上,常任理事國享有否決權,但投票過程和投票結果都是保密的,因而對各國的投票情況無法統計。因此,對安理會各國使用否決權的統計,不包括選舉秘書長時使用否決權的次數。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使用否決權次數最多的是蘇聯。根據截至2004年10月的統計資料,蘇聯共使用過119次否決權,俄羅斯使用三次。冷戰時期,蘇聯屢次使用否決權,以致從1957年到1985年間擔任蘇聯外長的葛羅米柯得到了一個"搖頭先生"的綽號。1955年12月13日,蘇聯在表決接納新會員國(奧地利、柬埔寨、錫蘭、芬蘭、愛爾蘭、意大利、日本、約旦、老撾、利比亞、尼泊爾、葡萄牙、南朝鮮、南越、西班牙等十五國)時,連續行使了十五次否決權。而俄羅斯三次動用否決權的情況分別是:1993年5月11日關於聯合國駐塞浦路斯部隊攤款分擔問題,1994年12月5日關於制裁前南斯拉夫問題,2004年4月21日關於終止聯合國駐塞浦路斯維和部隊的任期問題。
到2004年10月,美國共使用80次否決權,最近一次是2004年10月5日,即反對要求立即停止加沙地區一切軍事行動和撤出該地區的以色列佔領軍。
英國使用32次否決權,其中有22次是與美國聯手。而七次單獨投反對票,都是與南羅德西亞(現津巴布韋)的局勢有關。
法國共使用18次否決權,其中13次是與美、英聯手。僅有兩次單獨使用否決權:一次是1976年關於法國與科摩羅爭議的決議草案,另一次是1947年關於印尼的一項決議草案。1946年法國與蘇聯一道否決了一項關於西班牙內戰的決議草案;1956年同英國一道兩度就(以色列、埃及)蘇伊士運河危機的決議草案投反對票。
中國四次行使否決權
197 1年至今,中國曾四次行使否決權。1972年8月8日,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原東巴基斯坦)向安理會提出加入聯合國的申請。由於當時印度軍隊尚未撤出東巴基斯坦,巴基斯坦未承認孟加拉國,我國從反對肢解一個主權國家的原則出發,在安理會投票反對,從而否決了由蘇聯、印度、南斯拉夫和英國提出的關於推薦孟加拉人民共和國加入聯合國的決議草案。這是我國自恢復聯合國席位以來第一次在安理會行使否決權。兩年後的1974年2月22日,巴基斯坦承認了孟加拉國。同年5月14日,孟加拉國重提人會申請,要求安理會重新審議。經第三者從中斡旋後,我國同意安理會重新審議。6月lO日安理會正式通過了推薦聯合國大會接納孟加拉國加入聯合國的決議。從此,中國代表團與孟加拉國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建立了十分友好的關系。
中國第二次使用否決權是1972年9月10日。當時我們否決了英、法等國對索馬裡、幾內亞、南斯拉夫三國反對以色列侵略敘利亞、黎巴嫩提案的修正案。這是一次分段表決。在針對提案這一段,中國行使了否決權。其實,分段表決需要得到提案國的同意。當時,如果事先征求意見,索馬裡等提案國是不會同意分段表決的,因而也不需要中國行使否決權。由於我們對安理會議事規則不夠熟悉,所以當印度代表突然提出分段表決時,我們未提出需征求提案國的意見,從而對修正案投了反對票(十國贊成)。蘇聯代表馬立克當時也無思想准備,跟著我們一起投了反對票。結果因中、蘇兩個常任理事國投了反對票,英國等國的修正案被否決。因為是分段表決,所以可視做行使半次否決權。
近年來,中國曾兩次在安理會使用否決權:l 997年1月1 O日,否決了聯合國向危地馬拉派遣軍事觀察員的決議草案;1999年2月25日,否決了安理會關於延長聯合國維和部隊駐守在馬其頓的期限的決議草案。這兩次否決實際上都是同中國與有關國家的雙邊關系相關。危地馬拉一直與臺灣有"外交"關系。馬其頓於1993年與我國建交,1999年2月8日馬政府卻正式批准了與臺灣的"建交公報",這種情況迫使我不得不在延長聯合國駐馬其頓維和部隊的問題上行使否決權。
目前正在醞釀聯合國改革。而聯合國改革首先就要修改《聯合國憲章》。憲章的第108條做了相關規定:"本憲章之修正案經大會會員國三分之二表決並由聯合國會員國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會全體常任理事國,各依其憲法程序批准後,對於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發生效力。"根據這項規定,只要有三分之二會員國贊成,聯大便可通過修改憲章的決議。現任五個常任理事國不能單獨或集體阻擋表決,在表決中也無否決權。此後,根據憲章的上述規定,憲章修正案需有三分之二會員國(需包括所有五個常任理事國)的立法機構批准,纔能生效。從這個意義上說,五個常任理事國的立法機構擁有最後的否決功能。因此,聯合國改革能否取得進展,取決於有關方案能否得到大多數國家,特別是五個常任理事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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