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受社會關注的《南方都市報》記者手指被砍案近日告破,警方指出,這是一宗普通的刑事案件,乃系女友僱兇報復,與被害人記者身份及其報道工作沒有關係。
如果警方的說法是真的(因此案主犯還在逃),那麼,此前媒體和輿論對斷指案的一邊倒的表現就值得我們好好地去反思。
自《中國青年報》5月20日率先披露《南方都市報》溫姓記者在家中遭到歹徒殘忍斷指後,在警方沒有公佈案由的情況下,無論是網上的發言還是傳統媒體的報道,都幾乎一致認定是記者的揭黑報道招致了黑惡勢力的報復。很多評論更是由此生髮開去,用一種類似司法中的“有罪推定”的思維,矛頭直指所謂的利益集團。具體的例子我就不說了,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看看這方面的報道和評論。
媒體之所以在斷指案中一口斷定是黑惡勢力所爲,我想可以從兩方面來分析。就案件本身來說,有三個因素誤導了媒體的判斷:一是溫姓記者曾寫過揭黑方面的報道,可能和一些利益集團結下了冤;二是歹徒作案手段的殘忍,砍掉的是記者的手指,衆所周知,沒有手指就無法寫作,從而也無異於是記者職業生涯的結束,由此來看,具有明顯的報復動機;三是《南方都市報》因爲在孫志剛事件和sars事件中的表現,在公衆中享有“媒體良知”的美譽,現在受到傷害的又是其記者,因此無形中更強化了此案是黑社會打擊報復的判斷。
但是,如果僅僅是上述三個因素,那隻能說明個案,媒體的集體失誤還有更深的原因,即悲情意識所致。所謂悲情意識,簡單說來就是訴諸於一種受害者心態,爲自己贏得同情和正義。我們看到,這些年來,很多記者在採訪中遭到黑惡勢力甚至是公權力的粗暴干涉和毆打,一些媒體也常因爲報道觸怒權貴和資本力量而走向被告席。表面上看起來,媒體似乎是社會的強勢力量,“防暴防盜防記者”,但由於媒體畢竟不是社會的公權力,特別是現行法制對於媒體的採訪曝光權利尚未進行明確的規定和界說,對於記者的人身權也缺乏有效的保護,致使記者被打時得不到司法援助,而涉及到媒體的官司也以媒體敗北爲多。《南方都市報》記者的被打觸動了媒體的這種集體記憶和悲情意識,從而使媒體本能地認爲這又是一起黑惡勢力報復記者案。
從這個意義說,媒體懷疑某些利益集團報復記者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這並不等於媒體就可隨意評論,或者以臆斷代替事實。真實是新聞的生命,媒體對社會的影響是建立在其公信力基礎上的。無法想象,一個滿紙謊言的媒體會對社會產生什麼影響。所以,不管媒體有多少委屈,我們也不能讓一種受害者的悲情意識遮蔽對事實的冷靜、理性和客觀的報道評論。新聞當然可以有激情和義憤,但必須以真實爲前提。
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隨着公民權益意識的提升和社會自由度的加大,人們需要更多的信息,從而也迫切需要一種開放的新聞體系;另一方面,由於我國的行政、司法及協調機構還不夠有效和盡職,很多關係到羣衆利益的問題由媒體解決,媒體有“負荷過重”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社會的法制不能很好地給記者的採訪權以保護,記者和媒體時時會遭到暴力的干涉,那麼,受到傷害的就不僅僅是媒體的公信力,還有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因爲媒體的作用越大,受到的打壓就可能越多,在一種濃烈悲情意識的支配下,媒體極易喪失基本的判斷和客觀的立場,就像斷指案所表現出的那樣;此外,由於新聞採訪權、報道權和輿論監督權是公民的社會知情權、批評建議權、監督權的代表和延伸,媒體的公信力受到懷疑的話,它就不能很好地發揮上述作用。
所以,斷指案提醒我們,在任何情況下,媒體都必須秉持客觀公正的報道立場。而爲了不讓媒體的悲情意識“發酵”影響其判斷,社會有必要清潔媒體生存的土壤,儘快建立起對媒體和記者的採訪報道權的保護機制,否則,類似上述的誤判難免不會一再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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