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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繩油村村民向記者展示前日凌晨來襲擊他們的人所用的兇器。
當地村民錄下的打鬥現場。
6月11日,河北省定州市繩油村部分村民遭二三百名不明身份人員持械襲擊,6名村民死亡,數十人受傷。經初步查明,事件起因於國華定洲電廠灰場建設承包方與繩油村部分羣衆的徵地糾紛,持械襲擊行動由灰場工程承建人張某及其丈夫甄某等人策劃組織,目前包括張某、甄某在內的2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獲歸案。
定州“6·11”事件發生後,河北省、保定市有關方面採取果斷有力的措施,一方面依法處置,切實保護羣衆合法權益,一方面展開調查,初步查明瞭事件的緣由,抓獲了主要的犯罪嫌疑人。接下來,人們期待着對事件進行全面徹底的調查,其中需要認定的一個重要內容是,包括策劃組織者張某、甄某等在內的一批主要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黑社會組織犯罪?
之所以有這樣的要求,首先是因爲無論是現場目擊者,還是僅僅通過新聞報道對定州“6·11”有所知曉的讀者、觀衆,都可以非常直觀地感覺到,這起性質十分惡劣、後果十分嚴重的大規模持械襲擊事件,至少在形式上與國外或港臺電影中黑社會械鬥的經典場面幾無二致。人們無法想象,如果沒有黑社會勢力介入,那麼又會是什麼樣的深仇大恨,才能製造出灰場承包方與村民如此嚴重的情緒對立,並最終醞釀成一場震驚全國的惡性襲擊事件?
按照2002年4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從張某、甄某等人的身份及其組織實施的這一起惡性襲擊案件看,至少在犯罪行爲組織化、經濟實力集中化、暴力手段規模化等方面,其行爲已經比較接近上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特徵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禁止侵佔、挪用被徵用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據透露,國華電廠共徵用定州市土地1748畝,實際支付徵地費用5929萬元,但支付給農民的只有2622萬元,其餘3307萬元都被列入“向有關部門交的各種費用”。看來,“有關部門”似乎也深陷利益糾葛之中難以自拔。而正是由於對徵地補償金標準太低不滿,部分村民才搬住到被徵地上反對施工,矛盾因此激化。那麼,在灰場承包方和村民情緒對立和襲擊事件逐步醞釀的過程中,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是否進行過積極而公正的協調處理?是否因失職瀆職而導致事態惡化?
黑社會勢力介入城市拆遷和農村徵地引發的惡性案件,這幾年來在一些地方時有所聞。定州“6·11”事件會不會又是一個新的案例?有關方面應當依法認真調查,給社會公衆一個負責任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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