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爲:惡臭氣體會影響畜禽生產性能,判令奶牛場場主賠償65000元
養雞場建成經營後,距其30米遠的地方新建了一家奶牛場,從此以後,養雞場的雞便出現產蛋率下降,死亡率上升的現象,最終使原告被迫停止養殖。養雞場場主袁某認爲,導致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奶牛場將奶牛的糞尿排入距離養雞場10餘米的排水溝內,導致環境污染引發的,因此將奶牛場告上法庭。前不久,東麗區法院對此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經審理後,一審認定了污染損害事實的存在,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65000餘元,並判令被告停止將其場內未經處理的糞便、污水等畜禽廢渣向場區外的水溝排放。
原告訴稱,2002年6月,他承租土地投資興建了一家2300平方米的養殖場,隨後購進了5200只雞雛。2003年4月,蛋雞開始陸續產蛋。2003年6月28日,被告在距養雞場30米的地方新建了一家奶牛場並投入使用,該奶牛場佔地100餘畝,數千頭奶牛每天產生的糞尿等污物100多噸,直接排入距原告養殖場10餘米的排水溝內。2003年9月,原告發現蛋雞的產蛋量下降,死亡率卻不斷上升。經走訪,原告得知這是由於雞舍周圍空氣中的氨、硫化氫等有害氣體濃度過高所致。因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去年3月5日,原告被迫將存欄的1530只蛋雞提前淘汰,終止了養殖。
庭上,被告不同意賠償,辯稱並不存在污染侵權的行爲。理由是去年2至3月間,正是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爆發時期,原告訴稱的損失不排除是疫情所致,也不排除其飼養技術存在問題。
東麗區法院經過審理,認定了被告未經相關部門允許即在原告養雞場旁建奶牛場並排污,以及因此受過相關部門處罰的事實,同時認定了有關專家的意見,即兩個養殖場互爲污染,有害物質和惡臭氣體會影響畜禽生產性能,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依法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認爲被告不能提供其排污行爲與原告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證據,又不能證明法定的免責事由,據此做出如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