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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車“飛”出50米》追蹤
天津市東麗區法院經審理認定了原告王喜祥駕車在衛國道行駛時,軋在有殘缺的井蓋上造成車翻人傷的事實,於日前判決被告本市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賠償王喜祥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21302.24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井蓋爲排水設施,施工者爲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03年12月29日,事故發生時,該公司尚未就該設施與市排水管理處辦理交接手續。
法院認爲,原告提供的現場照片,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證明等證實了因被告施工導致井蓋有殘缺,從而造成原告車翻人傷的事實。被告雖對原告的車速、車況等情況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關證據,因此被告負有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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