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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海事法院對浙江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訴(臺灣)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無單放貨糾紛案作出的判決,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後,由臺灣地區三級法院裁定在臺灣地區生效。這起案件是臺灣地區的法院認可祖國大陸的法院之裁決的首例案件,並在臺灣正式進入債權執行階段。
2000年11、12月,浙紡公司委託立榮公司運輸21票總價爲260多萬美元的服裝至伊拉克。貨物運至目的港後,立榮公司在沒有收回正本提單的情況下將貨物交於他人,致使浙紡公司無法收到貨款。200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立榮公司違反法律及航運慣例,判令其應向浙紡公司承擔因無單放貨造成的貨款損失260萬餘美元和退稅及利息損失人民幣311萬餘元。一審判決後,立榮公司不服,提出上訴。2003年9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一審判決。法院審判期間,立榮公司和臺灣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債權債務轉由長榮公司承擔。由於長榮公司在大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浙紡公司遂向臺灣地區法院申請執行。
2004年8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查後,根據臺灣方面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有關規定,裁定對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判決予以認可。長榮公司不服,以判決違反法律規定,並有足以推翻判決結果的事實和證據爲由向臺灣地區高等法院提起抗告。臺灣地區高等法院審查後,再次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認爲上海的法院的判決“並無違背”該條例的相關規定,臺灣法院對判決只能進行程序性審查,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是否正確不屬審查範圍。長榮公司的抗告因此被裁定駁回。此後,長榮公司又向臺灣地區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2005年5月19日,臺灣地區最高法院裁定長榮公司的再抗告不合法。由此,臺灣地區三級法院認可了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市高院的判決,執行程序被啓動,該案正式進入執行階段。
據瞭解,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頒佈後,祖國大陸的有關法院曾裁定認可過臺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
有關人士指出,隨着兩岸經貿活動和民間交流的日益頻繁,海峽兩岸司法領域的積極行動對保障兩岸民衆、法人的合法權益,推動兩岸經貿發展都將發揮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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