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一份特快專遞從浙江寧波送出,它的目的地是國務院。這是袁裕來、劉子龍、姜彩熠及謝惠定等四名律師聯名書寫的一份《建議審查書》,建議對《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7條第1款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據瞭解,此事源於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的一起特大環境污染事件。溫州市龍灣區永興圍墾養殖示範區,位於溫州市龍灣區永興街道南片圍墾區,總面積達5500畝。靠近養殖示範區有600多家化工、製藥、紡織印染等重污染型企業。這些企業排放的污水,對養殖池塘造成了嚴重污染。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養殖池塘發生了特大污染事故,水產品大量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大約1.7億元。有專家分析後認爲,永興圍墾養殖示範區已經不適宜繼續養殖。
污染事故發生後,環保部門一直沒有對污染事件作出處理決定。2005年5月23日,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袁裕來和另兩位律師受130多養殖戶委託,到溫州市龍灣區環保局和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查閱這些重污染企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遭到拒絕。
之後,袁裕來律師來到溫州市工商局龍灣區工商分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查閱這些企業的登記書式檔案資料,以便弄清楚工商局在覈準企業登記之前,是否審查了經過環保部門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工商局只同意查閱機讀檔案資料,而查閱書式檔案資料,必須出示立案證明。該工作人員出示的依據是《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7條第1款:“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持有關公函,並出示查詢人員有效證件,可以向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資料查詢。”可是,從企業機讀檔案資料中,無法得知,企業申領營業執照時,是否遞交了經過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
6月3日,袁裕來律師將州市龍灣區環保局、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溫州市工商局龍灣區工商分局、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環保局和工商局同意他查閱檔案材料。
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袁裕來律師先後聯絡了廣東正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子龍、遼寧金源豐律師事務所主任姜彩熠以及北京市時代華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謝惠定三位律師,四名律師一起上書國務院,對《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7條第1款的合法性提出質疑:
第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47條相牴觸。該《條例》規定:“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覈准登記的公司登記事項記載於公司登記簿上,供社會公衆查閱、複製。”
第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5條、第40條相牴觸。《行政許可法》第5條第1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2款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因此,環境影響報告書不僅不應該保密,還應該主動公開,徵求養殖戶的意見。
他們認爲,《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將企業登記資料的使用限定爲訴訟之用,沒有法律依據。是否提起訴訟,針對什麼人提起訴訟,當事人只有在充分了解事實情況以後,才能作出選擇。譬如本案,養殖戶只有在查閱檔案資料之後,才能知道到底是工商部門的責任,還是企業本身的問題。
四名律師最後指出,政府信息公開是一個國家的民主法治的象徵。我國現有近20個城市頒發了政府信息公開的規範性文件,而且,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已經將制定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列入立法規劃。這時候,對《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中阻礙信息公開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並予以撤銷,有着特殊的現實和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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