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高興興住進新房,戴女士一家三口都患上咽炎、支氣管炎等炎症。經監測,意外地發現居室內的氨氣含量嚴重超標,有的甚至高達40—50倍。爲此,戴女士一家將房地產商和建築公司告到法庭,要求索賠。日前,天津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認定建造訴爭房屋時國家尚無室內氨氣限量標準,建築公司並無過錯,但考慮到室內氨氣確實存在超標,且不能排除氨氣在一定程度上的損害,判令建築公司賠償醫藥費、環境檢測費共700餘元。
原告戴女士表示,2001年2月,她購買了某置產公司開發的位於和平區貴都大廈的一套商品房,同年4月入住。入住後,因新房有異味,一家三口都感不適。2004年5月,戴女士委託本市環境檢測部門對室內空氣中氨氣含量進行監測,結果發現兩居室的氨氣濃度均高出國家現行標準,有的監測點的氨氣超標竟然高達40到50倍。監測結論做出後,戴女士一家一同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戴女士夫婦同患有咽炎、支氣管炎,他們的女兒患有咽炎、扁桃體炎。爲此,戴女士花去醫療費440餘元。隨後,戴女士一家起訴狀告某置產公司,並將建築公司列爲第三人,要求賠償因氨氣超標造成的醫療費損失440餘元、今後的身體損害賠償金5萬元、環境監測費410元,並要求開發商對房屋採取必要措施,降低室內氨氣超標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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