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劉春增在23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說,發生在2004年9月23日造成13人死亡的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煤氣發電鍋爐爆炸事故被認定爲特大責任事故,數名責任人受到刑事追究等相應處分。
劉春增說,在責任認定方面主要有:邯鄲電業科技實業公司在只有送變電工程專業承包(暫定)三級資質,不具備火電工程專業承包及調試資質的情況下,僞造資質超範圍經營,且違規調試,是造成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邯鄲電業科技實業公司掛靠的邯鄲電業局所屬企業管理協會對該實業公司疏於管理,未盡到應盡職責;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作爲業主單位,對高爐煤氣電站項目管理混亂;同時,新興鑄管集團公司爲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對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疏於管理,未盡到應盡職責。
根據調查情況,河北省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責任進行認定和處理:邯鄲電業科技實業公司調試鍋爐組組長張振山,作爲負責人,在點火時未盡到監督指導責任,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該公司副總工程師付友恩對調試大綱審覈不嚴,指揮不力,向業主單位提供虛假資質,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建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建議撤銷該公司總工程師李書浩、公司經理路長海、董事長劉萬榮等人公司職務,黨內給予留黨察看處分。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動力部副部長孫弘現場協調不力,管理混亂,審覈不嚴,導致使用不具備火電調試工程資質的單位,對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撤銷副部長職務;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動力部部長侯傳安、工程部副部長李建偉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降級一級處分;建議給予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行政記過處分。同時,邯鄲供電公司企業管理辦公室主任、邯鄲市電機工程學會祕書長王保剛,對邯鄲電業科技實業公司疏於管理,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建議給予邯鄲供電公司副經理袁志勇行政警告處分。
調查組決定,責成邯鄲電業科技實業公司和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向當地政府及其上級主管部門作出深刻檢查,責成邯鄲市電機工程學會向其主管部門作出深刻檢查,由省安監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邯鄲電業科技實業公司和新興鑄管股份有限公司給予經濟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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