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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溫州建設集團公司總經理、市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開公司)董事長餘小唐,昨天被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此案是楊秀珠系列腐敗案件中,目前查辦的涉案金額最大的一起(詳見早報5月20日報道)。
一審開庭時,餘小唐及其辯護人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存有異議,認爲城開公司的註冊資本退回後,誠達公司已無國有資本,主觀上沒有貪污故意,客觀上沒有貪污行爲。但法庭經審查後認爲,餘小唐在成立誠達公司後,將500萬元註冊資金退回實際出資的城開公司和配套公司,系抽逃出資行爲,城開公司和配套公司應承擔註冊資本的填充責任,誠達公司的性質並未改變。城開公司爲國有企業,配套公司爲集體企業,因此,其投資創辦的誠達公司的性質應確定爲公有。
餘小唐利用自己擔任三家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在沒有出資的情況下,通過虛假出資、出讓,轉讓股權,及以他人名義爲自己增加、變更股權,將公司財產無償送給他人等手段,侵吞公共財物達6000餘萬元。鑑於餘小唐侵吞公共財物尚未揮霍等情節,法院故判處其死刑,不立即執行。
宣判後,餘小唐當庭沒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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