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不是藥,不具有治療疾病的功能。然而,一些保健食品在宣傳時公開聲稱具有治療作用。爲此,即將實施的《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保健食品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文字。
目前,我國市場上保健食品的產品名稱五花八門,非常混亂。有的帶有明顯虛假、誇大的詞語,如“腦白金”“腦黃金”“生命泉”“寶鈣金剛”“大救星真元劑”等;有的帶有庸俗以及具有封建色彩的詞彙,如“天子養生”“神駒仙芝”“神功酒”“金龍護寶”等;有的甚至與已經批准上市的藥品重名。這些產品鋪天蓋地轟炸式的廣告,造成保健食品乃至藥品市場的混亂,極易誤導消費者,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影響政府行政審批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給社會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爲了加強在註冊過程中對保健食品名稱的審覈,《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保健食品命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的規定,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此外,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三部分組成。其中,品牌名可以採用產品的註冊商標或其他名稱;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以及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其表述應規範、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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