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增加“執法監督”一章,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爲規範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26日就草案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爲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需要賦予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必要的權力,同時又要對權力的行使加以規範和監督,以切實保護公民的權利。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後建議:
——在草案中增加“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的內容。
——將草案中“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公平。”修改爲:“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在草案中增加“執法監督”一章,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守的基本行爲規範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這一章共六條,對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不得違反的十個方面做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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