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終審判令市場所有者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在批發市場內推移鐵架子時,鐵架與高壓線相碰觸電,僱工萬某等三人瞬間被電擊致死。事發後,傷心欲絕的萬某家屬將與此事相關的一系列當事人告上法庭。經兩審審理,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相關責任人均被判令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市場所有者負主要責任。
李某、張某從本市一家商貿公司處租賃某批發市場內的房屋合夥經營粉絲,後二人僱萬某爲僱工。2004年8月7日上午,萬某等人爲給李某、張某合夥經營的房屋懸掛宣傳佈標,便動用了該商貿公司所有的、存放於市場內高7.25米的鐵架子。萬某等人在該批發市場房屋中間的路上向李某、張某租賃房屋方向推移鐵架子時,鐵架子與高壓線相碰,發生觸電,萬某等三人被電擊致死。事發後,萬某家屬找到相關責任方協商賠償事宜,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於同年9月8日提起訴訟,要求李某、張某、商貿公司、房屋所有權人某村委會及電力公司某分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計26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該批發市場內的房屋建在高度爲7.19米,電壓爲3.5萬伏高壓線下,高壓線的架設時間早於市場房屋的建設時間,高壓線的高度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李某、張某承租房屋的所有人爲被告某村委會,其將該房出租給了被告商貿公司興辦的批發市場。2004年4月27日,天津市電力公司某供電分公司曾給該村委會下達隱患通知書,告知其行爲違反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有關“在架空線路保護區內不得興建建築物”的規定。同時,該供電分公司提出要求將高壓線違章建房拆除。但此後,該村委會一直未將高壓線入地,該供電分公司也未採取相關措施。
經開庭審理及覈實證據,一審法院判令被告村委會、商貿公司、李某、張某各自賠償死者萬某家屬死亡補償費、喪葬費、誤工費等費用合計21.6萬餘元的20%,即4.3萬餘元。
一審宣判後,李某、張某不服,提出上訴,要求改判二人不承擔責任。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爲,本案被害人萬某的死亡是多個原因造成的。該村委會在本案所涉高壓線下建批發市場,違反了《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關於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興建建築物的規定,故該村委會應付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至於該供電分公司責任問題,法院認爲,涉訴高壓線的架設高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其次,該公司已給該村委會發出整改通知,履行了管理職責;再次,受害人萬某在高壓線安全保護區推移高度達7.25米的鐵架子違反了有關規定。綜上,該供電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據此,法院判決兩名僱主連帶賠償萬某家屬死亡補償費、喪葬費合計21.6萬元的10%,即2.16萬元;該村委會賠償50%,即10.8萬元;該商貿公司賠償20%,即4.32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