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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方面防止以罰代刑
在國務院新聞辦今天召開的保護知識產權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透露,爲進一步加大打擊犯
罪力度,防止以罰代刑,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同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監察部日前聯合起草了《關於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近日將上網公佈,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修改後將在下半年下發執行。
據介紹,爲了做好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2001年國務院下發了關於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有力地促進了涉嫌犯罪案件向司法機關的移送工作。各地執行情況總體是好的,但也存在極少數涉嫌犯罪的案件沒有移送的情況。
朱孝清介紹了徵求意見稿的四方面內容:第一,行政執法機關對於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構成犯罪的案件,要一律將行政處罰書抄送給同級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同時,還要將案件移送給同級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抄送的行政處罰書副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要認真審查,發現應當移送而沒有移送的要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移送要求。
第二,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司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行政執法機關在查處重大複雜、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當中,可以邀請公安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應當介入;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公安機關複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
第三,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對移送案件進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發現應當移送而沒有移送,或者干預執法、阻撓移送和刑事追訴,構成違紀、犯罪的,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紀律和法律的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四,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行政執法機關違反規定,不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都有權向人民檢察院、監察機關或上級行政執法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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