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省建國以來首例大量販賣國家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安定注射液案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合肥鑫嶽印務公司法人代表王礦祥因販賣77.1萬支安定注射液,被判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王礦祥在沒有取得藥品經營資格的情況下,先後三次從蕪湖康奇製藥有限公司購買安定注射液560件(每件300盒,每盒10支)。從2003年12月至2004年8月,王礦祥將所購得的安定注射液中的257件共77.1萬支分十次通過貨運公司從合肥託運到廣州,交由其弟及其妹夫在當地以高價非法銷售給個體診所和藥販子。個體診所將部分注射液以每支0.5元的價格銷售給吸毒人員。2004年8月31日,合肥市藥監局從王礦祥在合肥市樊窪路所租的倉庫內查獲注射液共280件。另有3件被王礦祥銷燬。
公訴機關以販毒罪對王礦祥提起公訴。3月10日,合肥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控辯雙方圍繞王礦祥的行爲是屬於非法經營藥品還是販毒展開激烈辯論。法院認爲王礦祥在明知安定注射液系國家管制的二類精神藥品的情況下,仍以低價購買並通過託運交由他人以高價非法銷售,其行爲已構成販運毒品罪。
據瞭解,此案爲安徽建國以來販賣安定注射液數量最大的一起案件。因爲是首次審理此類案件,沒有相關的判決先例,法院在依據大量的參考材料及認真研究相關證據,並與上級單位聯繫後才依法慎重作出了上述判決。法律專家稱,此案的判決,將會爲全國其他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提供借鑑的經驗和依據,也會給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的定罪量刑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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