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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人否認簽過補充協議拒付款
非本人簽名協議也有效
所蓋名章不假且已部分履行法院判決依約履行
一紙補充協議上的簽名有假,那麼該協議是否有效?天津市和平區法院日前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時遇到這一問題。經審理法院認爲,協議上的簽名雖然確實有假,但協議上的名章卻是真的,且協議已經被部分履行,由此認定補充協議合法有效,一審判處協議的義務方履行協議約定的給付義務。
2002年11月,外地來津人員沈某與本市一家發展公司簽訂了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兩套商品房。依照合同約定,沈某應於同年11月10日前共給付開發商首付款51萬元,餘款辦理按揭。合同簽訂後,沈某僅首付了35萬元。因爲尚欠16萬元首付款,雙方又於2003年1月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沈某於2003年5月底及12月底分別給付8萬元。此後,沈某僅給付了開發商4萬元,拖欠12萬元未付。由此雙方形成糾紛,開發商將沈某訴至公堂要求給付12萬元首付款。
法庭上,沈某隻承認與開發商簽訂過購房合同,而否認曾就所欠房屋首付款與對方達成過補充協議。在質證過程中,沈某對開發商向法庭提交的補充協議上自己的簽名不予認可,由此請求法庭駁回開發商的訴請。隨後,經對補充協議上的簽名進行司法鑑定發現,補充協議上沈某的簽字確非其本人所籤。由此,提出了協議有效性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認爲,補充協議上的簽名經鑑定雖並非被告所籤,但補充協議上所蓋沈某的名章與依法已經成立的購房合同上加蓋的名章完全一致,並且在達成補充協議後,被告沈某也已經依據約定部分履行了付款義務,共計付款4萬元,據此,應認定補充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應予全面履行,按約定足額付清所欠購房首付款。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沈某給付開發商首付款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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