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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按法定繼承辦理其他子女也有份
母親立遺囑將房屋留給長子,然而長子先於母親去世,此後長媳長孫居住該房的行爲引起了老人另兩名子女的不滿,二人以長兄已故,原遺囑無效爲由,主張自己應得份額。長媳長孫爲此提起訴訟,請求依遺囑繼承房產。天津市塘沽區法院審理後認爲,依照《繼承法》規定,在遺囑繼承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情況下,遺產有關部分按法定繼承辦理,據此,法院判決訴爭之房產權歸長孫繼承,長孫分別給付老人另兩名子女房屋折價款1.3萬餘元。
原告張偉訴稱,其祖母趙某於1988年在塘沽區購買了一套企業產住房,購房款1.2萬元由其父張平出資。1999年5月6日,趙某立公證遺囑,確定該房由張平繼承。2001年4月24日張平去世,2004年1月11日趙某去世。該房由張偉母子實際佔有,因其叔叔張明、姑姑張敏妨礙其對房屋的正常使用,張偉無奈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繼承該房產。原告張偉之母王某稱,同意張偉意見。
張明在庭審中辯稱,他與張敏、張平同爲趙某的子女,趙某雖立有遺囑,但張平先於被繼承人趙某死亡,有關房產遺囑無效,對該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趙某購買該訴爭之房時,張平出資只有8300餘元,該房獨立電錶、水錶、有線電視線路由張明出資安裝,每年採暖費、趙某生前住院費、死亡喪葬費也是由他與張敏所出。因此,不同意原告訴求。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法院認爲,遺產繼承應自被繼承人死亡開始。被繼承人趙某生前雖立有公證遺囑,確定訴爭之房歸其長子張平繼承,但張平先於被繼承人趙某死亡,趙某所立遺囑不能取得預期法律後果,遺囑所涉遺產應由法定繼承人張偉、張明、張敏依法繼承,原告王某未舉證證明其對婆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因此對趙某遺產不享有繼承權。張偉爲張平之子,張平先於趙某死亡後,張偉享有對被繼承人趙某遺產的代位繼承權。爲孝敬和改善老人生活,趙某買房後,原、被告曾分別出資在趙某住房安裝水、電錶和有線電視線路,代爲交納暖氣費和房租費,雙方既已認同趙某遺產房價值人民幣5萬元,上述各自花費不應與該房產價值分離。趙某買房時張平出資的8300餘元應認定爲購房墊付款,該款應歸張偉及其母王某共有,其餘房產價值由趙某的法定繼承人繼承。房屋爲不可分割物,本訴繼承人一方取得遺產房屋所有權後,同時應當給付其他法定繼承人房屋折價款。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律鏈接
《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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