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還沒完說好少給錢業主成被告多付近千元
在一起裝修房屋工程中,因爲工程沒有做完,所以僱主沒有按約付尾款並口頭說定少付尾款,不料就此成了被告。最終,僱主因違約被天津市南開區法院一審判決除給付工程欠款外,再給付違約金近千元。
2004年年初,劉某與本市一家裝修公司簽訂了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合同,約定裝修自己坐落在南開區的一棟房子,合同總價款爲6.3萬餘元。合同雙方約定違約金均按合同總價款的2%向對方支付。施工中,劉某對報價中的部分項目進行了變更,變更後的總價款爲4.7萬餘元。今年1月19日,工程完工進行驗收。1月23日,經驗收後劉某在報驗單上簽字表示認可,同時確認所欠工程款爲7600餘元,並承諾3日內付清。但其後,劉某一直沒有按約付款,由此形成訴訟,裝修公司要求被告劉某如數給付欠款7600餘元,並按比例給付違約金950餘元。
法庭上,劉某辯稱,他與原告確實簽訂了裝修合同,他也於2005年1月25日入住,但入住後發現有很多的裝修工程還沒有做完。2月份,他曾與原告方約定待春節後施工隊回來把剩餘工程做完再結款,並在當時說好尾款爲5000元。因訴訟時工程還差一部分沒有完工,所以劉某不同意給付工程欠款。
法院經審理認爲,原被告所簽訂的家庭裝飾裝修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應予履行。被告雖稱部分工程尚未完工,但其已在報驗單上簽字確認,且已入住,所以其主張不能成立。同時,因爲被告未按約定給付欠款,所以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由此法院一審判處被告在判決生效10日內一次性給付原告欠款7600餘元,違約金95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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