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泗縣疫苗事件中提供疫苗的張鵬在去年江蘇宿遷“假疫苗”風波中曾被認定“非法從事藥品經營活動”,但卻僅僅因爲有關部門找不到他而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以致今年在泗縣再次犯事———
泗縣疫苗事故責任人有“前科”
-新聞索引
; 近日轟動全國、導致數百名孩子出現異常反應的安徽泗縣甲肝疫苗事件與去年上半年的江蘇宿遷“假疫苗”風波如出一轍,供貨商同爲本身沒有經營疫苗資質的安徽滁州人張鵬。在去年上半年的宿遷“假疫苗”風波中,當地藥監局暗訪發現張鵬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儲藥倉庫的條件不符合標準,遂對當時使用了疫苗的宿遷市婦幼保健所開出了罰單,但事後實際上款也沒罰,也沒能去追究張鵬的責任。在那次執法“夭折”後的一年,又是張鵬,在安徽泗縣參與並主導了此次甲肝疫苗事件。我們有理由追問:如果去年宿遷“假疫苗”風波之後,張鵬受到了應有的處罰,如今泗縣甲肝疫苗事件還會上演嗎?
責任人張鵬去年曾非法經營疫苗
讓我們先來看看安徽泗縣甲肝疫苗事件中提供疫苗的張鵬去年在江蘇宿遷非法經營疫苗的事實。
這是一次去年在宿遷掀起軒然大波的事件。時至今日,記者重返宿遷市採訪時,提起去年的“假疫苗”風波,當地市民仍記憶猶新。去年8月中旬,一個消息以極快的速度在宿遷市民中傳播:宿遷市婦幼保健所給適齡孩子們注射的多種預防疾病的疫苗是“假”的,這在家長中引起了普遍且強烈的恐慌。消息來源於宿遷市藥監局的一次執法行動,宿遷市藥監局當時認定,“宿遷市婦幼保健所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的半年裏,以現金結算方式從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的安徽人張鵬處購進包括乙肝免疫球蛋白、流感疫苗等九種免疫疫苗共6000餘支,貨值32.17萬元,到6月16日,使用上述藥品違法所得28萬餘元”。去年7月份左右,一份由宿遷市藥監局交給宿遷市政府的報告中寫道,藥監部門對這批疫苗進貨渠道進行了明察暗訪,結論是這批貨屬違法進貨。
“張鵬在銷售疫苗時使用了安徽滁州市醫藥科技開發總公司的發票,而該公司因經營不善,已於2003年10月20日將其《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給其他公司,張鵬利用該公司外流發票,非法從事藥品經營活動。”除了認定張鵬手續不全,宿遷藥監局還前往滁州實地進行了暗訪:“所謂的滁州市醫藥科技開發總公司藥庫不足20平方米,疫苗儲存在2臺冰箱中,其中的一臺還未接電源,冰箱旁鍋碗爐竈一應俱全。”綜合以上事實,宿遷市藥監局的結論是,宿遷市婦幼保健所的行爲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宿遷藥監局當時還認定,安徽滁州個體經營者張鵬“不具備經營藥品資質”而屬非法經營藥品,同時其不具備儲存疫苗的硬件條件。藥監局給出意見:“這批疫苗的質量無法保證”。上述種種,與此次安徽泗縣甲肝疫苗事件現已認定的事實驚人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