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從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獲悉,爲妥善解決招生錄取爭議,維護考生、招生院校和招生機構的合法權益,今年天津市首次出臺了《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辦法》,給解決招生考試爭議立了規矩。目前,天津市已建立了高校招生、考試爭議裁決委員會,並首次公佈了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委員會辦公室電話,考生如果有招生錄取爭議可申請裁決。
發生招生爭議怎樣申請裁決
按照《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辦法》的規定,產生招生錄取爭議,當事人之間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在爭議產生之日起的30日之內向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裁決申請書上應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被申請人;裁決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證據材料;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申請日期及其他應載明的事項。申請人可以委託一至兩名代理人蔘加招生錄取爭議裁決活動。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應當向裁決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當在兩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裁決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裁決組由三名裁決員組成。當事人可以在裁決員名冊中各自選定或委託裁決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裁決員,第三名裁決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委託裁決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裁決員擔任首席裁決員。裁決組裁決招生錄取爭議,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對招生錄取爭議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據悉,如果考生在招生錄取問題上發生爭議,可先通過電話直接與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委員會辦公室進行聯繫,並告知考生具體申請爭議裁決的有關注意事項,以便考生爲招生考試爭議裁決作相關準備。
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委員會辦公室電話:23380783。
哪些爭議可以申請裁決
根據《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辦法》的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招生的高等學校與天津籍考生之間發生下列爭議可適用本裁決辦法:
高等學校在執行招生錄取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與考生之間發生的爭議;高等學校在履行招生章程時與考生之間發生的爭議;經天津市高等學校招生錄取爭議裁決委員會認爲,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解決的因招生錄取發生的其他爭議。
《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辦法》規定,自願報名參加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發生的下列爭議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
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因考試違規行爲認定與處理而發生的爭議,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處理;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因考試信息公佈與查詢而發生的爭議;考生與教育考試機構之間因考試成績評定與分數複覈而發生的爭議;天津市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爭議裁決委員會認爲,可以適用本裁決辦法解決的其他因考試而發生的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