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政府”1949年以前在大陸發行的公債在臺灣無法兌現,但是臺灣當局卻甘願“代償”日本殖民時期所發公債。
據臺媒報道,臺灣當局對待日本殖民時期所發公債和“國民政府”在大陸發行的公債有兩種處理做法,在臺灣引起了不小的爭議。
臺當局“立法院”於2001年通過《日據時代株式會社臺灣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存款及匯款處理條例》,該條例允許存戶以儲備券6元折算1元,上限1000萬元的方式兌領,由“國庫署”指定臺灣銀行“代墊”,並規定代墊總額的上限爲30億元。
相形之下,“國民黨政府”1949年以前在大陸地區發行之公債就無法兌現,雖然一直有民衆向當局討要,甚至大陸人民也通過渠道向臺灣當局要錢,但臺灣當局一直拒絕支付。
據悉,臺“立法院”通過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明確規定,在國家統一前,1949年以前在大陸發行尚未清償之各類公債、債券、及收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在大陸撤退前的所有債務都不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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