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稱,被撬的“普桑”距離保安不足十米
不久前,天津市民張先生反映,他在海都世紀酒樓就餐時,經保安“安排”將車停放在了該酒樓門前的停車場,但吃完飯出來卻發現車的後備箱被撬,致使兩萬餘元的物品被盜。張先生稱:“討要說法時,‘海都’卻以‘責任一概不負’,使我得不到任何賠償。”記者隨後調查發現,本市飯店門前免費停車亟待有關部門進一步規範。
當事者說A酒樓的保安指定停車位
3月11日中午12點過,因工作需要,我和5位同事陪同公司的4位客戶,一起來到位於和平區南門外大街與慎益街交口處的海都世紀酒樓用餐。當時,我們一行共4輛轎車先後駛入海都世紀酒樓的專用停車場,我駕駛“普桑”(同車還有一位同事)第一個進入停車場。在停車場入口處,一名身穿保安制服的保安迅速迎過來,打着手勢指揮我駛入他指定的停車位,其他3輛車也依次挨着我的車停靠。保安看到4輛轎車停好,然後站在酒樓大門的一側(另一側還站有一名保安),而我的車就停在距離這名保安不足十米遠的地方。下車後,我打開後備箱將隨身攜帶的手提包放了進去,鎖好車後進入酒樓用餐。
當事者說B保安眼皮底下物品被盜
下午2點左右,我們一行9人用完餐後走出酒樓。剛下臺階,我就被不可思議的場景驚呆了:我那輛車的後備箱竟上翹敞開着。我趕忙跑過去查看,發現一臺IBM筆記本電腦以及各類有價物品(共計兩萬餘元)被盜。起初,我以爲是自己沒鎖好後備箱,隨即拿出車鑰匙往後備箱的鎖孔裏插,可鑰匙怎麼也插不進去。仔細一看,原來鎖孔上有細小的撬痕,蓋上後備箱後,便再也打不開了。當時,我非常氣憤,立即質問旁邊的保安(那名指揮我停車的保安),而保安卻說並沒有看見車子被撬。見如此,我只好撥打“110”報案,刑警經現場勘查,確認後備箱是被利器所撬。
當事者說C酒樓“研究”後表示不擔責
我隨即找到海都世紀酒樓的保安部進行交涉,一名余姓保安經理表示要重視該事件,但需要請示酒樓的主管經理。在我的強烈要求下,該酒樓的張總經理接待了我,他表示將開會研究解決方案,並說酒樓會妥善處理此事的。兩天後,張經理打電話通知我說:“經研究決定,酒樓只負責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其他責任一概不負。”
記者調查
酒樓停車場有“自理”提示牌
3月30日,接到張先生反映的當天中午,記者驅車前往海都世紀酒樓瞭解情況。正如張先生所反映的那樣,剛到酒樓門前的停車場,一名身穿保安制服的保安迎面打着手勢,指揮記者駛入他指定的停車位。下車後,記者問:“這是飯店的專用停車場嗎?”保安答:“沒錯,我就是飯店的保安。”記者藉機問:“車要是丟了,保安管嗎?”該保安好像悟出了什麼,馬上躲到一旁,不再理睬記者。記者看到,在該酒樓門前豎有“只提供停車場地,貴重物品自理”的提示牌。
酒樓解釋A免費停車無保管義務
在酒樓的前臺,記者說明來意表示要面見張總經理。服務小姐聯繫後不久,一位自稱姓馬並稱“經理不在”的女士出來接待了記者。針對記者的問題,馬女士稱她不清楚此事,並表示會把情況反映給經理,然後再給記者答覆。但她卻告訴記者:“酒樓的停車場是完全免費的,沒有向顧客收取任何費用,保安只是在現場維持秩序,而沒有爲顧客看車和保管財物的義務。”下午2時,記者離開時看到,來時的那名保安依然筆直地站在停車場內。
一週後,在沒得到任何反饋的情況下,記者撥通了海都世紀酒樓張總經理的手機,但他對此事並沒有表態。5月4日下午,記者通過錄音電話再次與張經理取得了聯繫,張經理僅說了一句“找保安部解釋此事”後便放下了電話。轉天中午,記者再次來到酒樓要求見保安部負責人,前臺服務員聯繫後告知:“保安部沒有人。”
酒樓解釋B“有無此事”令人質疑
昨日上午,記者終於見到了海都世紀酒樓保安部門的餘經理。餘經理對此有三點解釋:“第一,當時有三位保安看管20多輛汽車,如果真像當事人所述被盜那麼多物品,‘動靜’將是很大的,而三位保安都證實說當時並沒有發現有人盜車。第二,如果車真的被撬,車裏是否有當事人所說的被盜物品,還很難證明,這只是他個人說法而已。第三,門前有‘貴重物品自理’的提示牌。因此,張先生的車是否被撬及究竟有多少物品被盜是令人質疑的。”
記者詢問,門前的停車場是否屬於“海都”的?餘經理稱是,並說有正式執照,每月交付有關公司4000元,而保安只是負責門前秩序的疏導而已。
各方說法A沒有證據證明車被撬
昨日中午,記者針對此事採訪了三家可提供免費停車的飯店。在一家大型酒樓的停車場前,一塊顯著的提示牌上寫着“免費泊車,車損自負”。據這裏的負責人講,停車場是免費的,發生損壞或者丟失,我們不負責賠償。但也不是不聞不問,如果有人破壞車,保安發現會制止。
三家飯店的管理者雖然確認顧客在海都世紀酒樓消費的事實,但表示顧客沒有證據證明當天開車及丟失物品的事實,況且顧客沒有繳納任何費用,雙方沒有保管關係,因此要求酒樓賠償損失不合理。有位經理還反問記者:“那位‘海都’的顧客有什麼證據證明被盜了兩萬餘元的物品呢?”
各方說法B免費不等於免責
而與商家意見相反的是,爲數不少的市民接受記者採訪時,認爲酒樓服務行業所特定的服務性質,決定了其爲顧客保管財物是一種法定的義務,酒樓提供的免費停車場是服務的一個內容,但免費不等於免責。
一位市民認爲,若酒樓保安看管車甚至指定停車,容易讓車主產生“可放心將車停放在指定位置,這種行爲應視爲一種保管關係”的想法。她稱,停車場作爲酒樓服務的延伸,酒樓就有義務承擔保管義務,而免費停車應看作是酒樓爲招徠顧客而對自己設定的附隨義務,是對在此就餐顧客提供服務的一部分,顧客把車停放在酒樓停車場內也是出於對該酒樓的信任,而酒樓沒有保全顧客的財產權,應當承擔過錯責任,需給顧客賠償損失。
另一位正在一家飯店門前停車的司機抱怨說,在飯店停車是有車一族都要經歷的事,而有的飯店爲顧客提供的停車場大多寫着“免費停車,丟損自負”之類的提示牌,令車主們在停車前都心存顧慮:存吧,丟了咋辦?不存吧,可實在沒地兒存車。他稱,如果提供免費停車服務的商家以免費吸引顧客又都以一句“沒有責任”爲由而忽視管理,那麼會有一部分顧客在消費時難免因害怕丟失車輛或物品而倉促消費,這也會有損商家的利益。
律師觀點A酒樓應承擔相應責任
本市明義律師事務所的沈雁羣律師認爲,消費者去酒樓消費,將車存在酒樓的停車場內,雙方之間實際上就形成了保管合同關係,儘管這種保管是無償的,但保管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保管人應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的,保管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保管是無償的,如保管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也應承擔相應責任。消費者的車停在有酒店保安嚴密監控下的停車場內被盜,根本無法表明保管人已經妥善履行了保管義務,所以保管人應對消費者車內物品被盜承擔相應責任。
律師觀點B無證據證明酒樓不擔責
不過,也有律師認爲,如果消費者不能提供有效證據(就餐發票等),便難以確定該消費者在該時間段內在酒樓處消費,因而沒有證據證明雙方之間已形成消費關係。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酒樓在提供消費服務時,依法負有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義務,但其前提是消費者必須有充足的證據,反之,酒樓無須承擔相應責任。
深度分析飯店免費停車亟待規範
記者從一位消協人士那裏得知,丟車或車內物品被盜現象已成爲令津城餐飲業“頭疼”的一件大事。這位人士說,今年以來已接到幾起汽車、摩托車或自行車在飯店門口丟失的投訴,但是因爲顧客沒有確鑿的證據,問題一個也沒能得到解決,因此飯店免費停車亟待規範。
昨日記者在走訪中,尚沒有發現有一家飯店給存放的汽車、摩托車和自行車發放存車牌。一家飯店老闆坦白說,發放存車牌可能會給飯店帶來很多麻煩。
記者瞭解到,針對張先生的現象,一些地方已經出臺了統一標準,像廣東去年出臺了《廣州市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在原有的管理辦法上加了“保管”兩個字,明確了停車場經營者的責任,不僅是讓車輛停放,而且要保管。
提醒
飯店停車兩點切記
一、不放貴重物品:離開車時要記住及時鎖好車門,把錢財物品隨身帶走。因看不到誘餌,竊賊便不會下手,即便不幸遭到撬竊,竊賊也沒貴重物品可偷。
二、無閒逛人員時開後備箱:如果車主必須將財物放置在後備箱中,應在開啓前觀察周圍是否有閒逛的人員。
(特別提醒:後備箱被盜造成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一律不賠,除非車身因此遭受嚴重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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