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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話沒有清單是個老問題,然而深圳消費者陳理峯卻以此走上了維權之路:4月6日,他以提供不了本地話費的合法收費依據爲由,將深圳電信和廣東電信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判決陳理峯勝訴,要求深圳電信公司在10日內向他提供包含市話清單在內的全部通話清單。
據陳理峯介紹,他一直使用電信公司的電話服務,號碼是26669983,今年3月,深圳電信公司收取他2月21日-3月20日本地話費57.38元,卻無法提供市話清單,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
陳理峯說,爲此,今年4月6日他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訴書,要求深圳電信和廣東電信公司提供26669983號碼在2月21日-3月20日的全部通話清單;退還話費,並向他書面賠禮道歉;賠償誤工費、複印費、打字費、工商信息查詢費、車旅費共計272.6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在5月27日的庭審過程中,被告深圳電信公司辯稱,原告要求提供26669983號碼的全部通話清單沒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提供的是國內長途通信及本地電話收費依據等,並非全部通話清單;原告因爲訴訟而產生的費用與被告的電信服務沒有必然的因果關係,原稿濫用訴訟權利所造成的損失和支出的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原告陳理峯自安裝26669983電話線後即與被告深圳電信公司形成了電信消費服務合同關係,原告作爲電話的使用人,是電信消費服務合同的消費者,其要求被告提供包含市話清單的全部通話清單,知悉消費的具體情況,屬消費者行使知情權的合法行爲,被告不提供全部通話清單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權。
法院還認爲,《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效力低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故被告深圳電信公司辯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的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並非全部通話清單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納。
因此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深圳電信公司10日內向原告陳理峯提供所需的全部通話清單;因爲沒有法律依據,駁回原告陳理峯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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