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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暑假了,學生們終於可以放鬆一下了。作爲家長和學校除了要爲學生們安排好假期生活以外,學生的安全問題也很讓他們操心。據調查,目前中小學生人身傷害的第一因素是意外傷害,其中發生在校園中的傷害事件佔了相當大的比例。樓道擁擠造成學生受傷、課間追跑打鬧造成劃破或骨折、課堂上被鉛筆頭扎傷、實驗過程中被燙傷、溺水身亡等意外事件令人防不勝防。在今天的節目中,我們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教育工作者圍繞“校園意外傷害”問題進行探討,就如何減少校園意外傷害,在傷害發生後如何減輕學生和學校的損失發表看法。
電臺記者:上週我們接到聽衆楊大娘打來的熱線電話,她說她的孫子在本市河北區一所中學上初一,一個多月前孫子被同學打傷了。
楊大娘:我孫子第三節課是打球,有一個外班的同學搶他的球,兩個人就發生矛盾了,然後他把我們孩子絆倒了,壓在身子下面,拿胳膊肘頂着我們孩子的鎖骨。同學們拉他、拽他,他也不起來就按着他。照像以後說是鎖骨骨折。看完病之後現在還帶着那個鎖骨架子呢。現在我們的孩子整天只能座着睡覺,一個月一直這樣後面墊兩牀被子座着睡,手往後仰,要不然鎖骨長不好。
電臺記者:爲了看病楊大娘花了1400多塊錢,可是那個打人學生的家長只同意給400塊錢,雙方產生了矛盾。接到電話後,我們又到楊大娘的孫子就讀的學校瞭解情況,德育處主任趙學紅說,情況和楊大娘反映的基本一致,學校爲了調解也做了很多工作。
趙學紅:第二天學校就與在場的學生分別瞭解情況,在分清了責任的時候分別對學生進行了教育,當時學生對自己的行爲有了很好的認識。校行政會決定分別給予他們行政處分,並召開全校大會對全校學生進行教育。出事的第二天雙方家長到學校來,跟雙方家長接觸一個是勸被打的家長靜下心來以治病爲主,另外告訴打人的家長在孩子治病的過程中應該積極配合。不管什麼時間發生情況不好,由被打的家長通知您、通知學校我們一同前往。事後班主任自費買水果帶着班幹部看望被打的學生,並告訴家長和學生要安心養病早日回到班裏,而且表示由此耽誤的課老師會及時補上。所以被打的學生和家長感到非常安慰。關於藥費的問題學校分別找雙方家長協調了五次,但是打人的家長對於這些醫藥費只付400多一分也不付。學校畢竟不是司法部門,在這個問題上不能強令其如何如何,所以在這個問題上進展的不順利,我們也建議甲的家長通過司法部門合理的解決這個問題,屆時我們學校會實事求是公正的出一些證明。電臺記者:校長李淑敏說,協調處理這起校園意外傷害事件的過程本身對學生也是教育的過程,家長應該利用好這個機會,本着教育孩子的原則進行協商。
李淑敏:其實這個事情還不光光是這個學校,實際這是一個普遍的問題,學校經常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學生你打我一拳,你踢我一腳,很快就在學校解決了。但是如果發生了傷害,就得看雙方家長是不是通情達理。我們學校的工作做的稍微細一點,包括學校帶着打人的家長甚至學生一起買點東西到被打的學生家裏看望,勢必對情感的溝通、事情的解決產生新的契機。這樣對學生本身也是教育,不僅僅是出事以後對學生了解情況,進行批評教育、處理,這個處理不能代替教育。在學生教育上難度大的不是學生教育而是家長的教育,獨生子女作爲家長如何和學校配合,作爲家長如何抓住機會對自己的孩子進行教育,這個是關鍵。現在和老師掰理往往不是學生是家長。
電臺記者:由這起校園意外傷害事件也引發了很多值得思考的話題。校園內一旦有學生髮生了意外傷害事件,學校一般採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方式來解決。市政協委員、天津市第五中學外語教師鐵麗彬介紹了這樣一個事例。
鐵麗彬:我講一個具體的事,也是我親身經歷的。去年學校剛開始放假,因爲我們學校有體育場館所以有外來的學生進來,學生不應該進樓道但是不可能學校整體鎖這麼嚴實。這個學生進樓道了,跟我們的學生擦肩而過的時候我就看你不順眼,我們學校的學生就說了句話,那個學生更厲害過來就打。正好我和另外一個女老師往這邊走,他們兩個人高馬大的根本上不了手,旁邊也有其他的男孩子可是他們也勸不開了。最後我們兩個女老師喊着往前上,你們倆不能再打了,你們倆要是把我們倆打了那問題可就大了,我們一勸這兩個人真不敢打了。可是我們學校那個男孩子從眼角往外出血,他那幾腳幾拳都照着臉打過去了。我們覺得這事應該報110,可是學校值班的老師不敢報,學校不敢報也有不敢報的理由。後來我們跟家長聯繫了,來了以後好像也沒太大問題了,可能有點擦傷家長就給領走了。轉天德育處老師給受傷的孩子叫來之後就跟他講清楚,你的孩子在學校受到傷害了,如果你覺得有必要的話應該到派出所備案,我們學校配合提供情況,當時就這麼解決的。但是我們這倆老師就覺得應該,萬一出現什麼不良後果這事挺大的,可是好像就是這種觀念,凡事自己關起門來解決。
電臺記者:應該說很多學校都懷着“家醜不可外揚”的這種思想,寧願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調解各方矛盾,也不願意通過公安等司法途徑解決。在這方面北辰區教育局進行了一些嘗試,收到了不錯的效果。北辰區教育局政策法規科科長程永春說。
程永春:我們現在的辦法就是轉嫁給保險公司,給孩子上校園責任險。窮校教育局拿錢,富校我們找他們要點,採取兩結合的辦法統一投保。每個學校和學生風險金額人身傷害達到5萬元,財產傷害1萬元,一共是六萬。每個學校的賠付額達到256萬。因此全區46000多學生都在這個範圍之內。從法律文件規定學校不代辦學生的意外傷害險,但是我們可以做些工作讓家長主動給孩子買這個商業保險,目的是孩子在家在社會或者在學校的學習過程中出現意外傷害先減輕了家長的損失。學校在處理意外傷害的時候有時候不用分清責任了,在幾千塊錢報銷醫藥費時很容易就解決了,像這個事一千多塊錢如果上了險了一報銷就完了,沒有必要再協調。我們那一年在法規科記錄在案的案件一年有100多起。
電臺記者:目前我國上海、陝西、遼寧、河南等省市的部分中小學校也採取爲學生購買校園責任險的方式使學生在校園的意外傷害賠償得到了保障,同時也釋放了學校的風險,解決了困擾學校的“賠償難”問題。儘管保險制度爲學生和家長減輕了財產損失,但是責任往往很難劃分。當學生在校園受到意外傷害,家長的第一反應就是找學校,要求承擔一切費用。事實上,意外傷害發生後,應當是校方立即通知家長,由家長帶孩子看病,然後再認定責任,進行賠償。程科長說,爲了更好的解決糾紛,他們建立了24小時報案制度,同時制定了程序。
程永春:第一學校必須有義務時,學校對學生進行簡單的處理,處理之後通知學生家長、有關主管學生傷害的領導,需要救助的學生簡單包紮之後往跟前的醫院送及時的救助,不管家長到場不到場。有時候到了醫院會出現很多問題,比如暫時交費,我們以教師個人的名義墊付不是學校的名義,因爲分不清責任的時候不主張以學校的名義。第二落實取證,我們要求實事求是,我們也上過這方面的當,一直到中院審理時也是,他說學校取證無效,你們都是當事人,取證的可信度不強,法官不採納,但是有的法官就採納了。採納也好不採納也好我們根據自己的經驗當場取證最實在,孩子開始都說實話,一放到家證詞就都變了。所以當場取證德育處監門,比如你這個學校出了四個案子,德育處準有這四個案子取的證。第一手的證放在那,這個證我們教育孩子要誠實,老師取證也要誠實,法庭不採納我們依程序進行辦理了。下一步進行調解,大部分以調解爲主,調解不成的走訴訟渠道,重點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做好了工作之後在一塊牽。兩方面說各有側重,打人的你給人造成傷害的您就有責任,從學校的角度就分清楚了,你的孩子怎麼怎麼回事,把調查的資料放那您的孩子就有責任,您就得負責人。這樣他起碼從不認可到認可一部分,對於被打的孩子您也有責任,人家家長挺好墊着承擔一部分您也不是沒責任,畢竟都是未成年人。在這裏面就起這樣一個調解的作用。我們一百起案件經過調解能解決90%的案件。
電臺記者:在今天的節目中我們還邀請了河北區人大代表、擊水律師事務所的潘強律師,他曾經當過十幾年中學教師,也代理過許多校園傷害案件。他認爲在校園傷害案件事件處理過程公安部的做法值得借鑑。
潘強:現在出了交通事故叫公安部門調解可以,雙方必須進行書面申請,而且是在案發後規定的時間之內。同時只調解一次,行就行不行就去法院。站在學校角度看這個問題,特別是學校究竟是不是事件當事人還搞不清楚的情況下進行調解不智慧。校園傷害案件發生以後學校是不是當事人,這個問題不確定。如果是當事人進行調解不合適,學校調解如果沒有過錯那他應該是個證人,證人進行調解也不合適。學校調解應該慎行。我們應該搞清楚學校調解的功能是什麼,他是節約司法資源,但是不是咱們的初衷,是爲了教育學生。學校調解最要命的是沒有強制力。我知道學校生活很忙的,司法資源是節約了,教育資源耗費了。作爲學校調解糾紛不是它的法定職責。
電臺記者:市政協委員、天津市第五中學外語教師鐵麗彬說,她比較認同潘律師的觀點,其實這樣做也是學校的一種自我保護手段。
鐵麗彬:作爲學校老師不光是德育老師,像我們也能時而遇到類似事情的發生,應該對教師對幹部和所有工作人員都進行這方面工作的教育,在他們遇到這些事情的事後讓他們知道最有效最快地解決辦法是什麼,採取這種辦法去解決這些問題。最終保護的防線在哪,一個是110,第二身體健康的保護在120。就像學生的自我保護一樣,學校也有自我保護問題。學校盡到自己職責的情況下,不要再承擔自己不能承受的責任,盡職但是不能越位。像這件事情拖的時間已經這麼長了,走法律程序的話簡化的程序三個月就解決了,也不會牽扯到家長和學校的這麼多精力,甚至咱今天都沒必要坐在這。
電臺記者:當學生在校園內發生意外傷害事件後究竟該如何看待、處理好這個問題?作爲政府部門是不是應該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使意外傷害事件有法可依?面對校園頻頻發生的意外傷害事件,學校不得不減少體育課程、課外活動、社會實踐等等,這樣做又會引發什麼樣的後果?在下週的節目中我們還將繼續就校園意外傷害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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