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13日上午9:00
地點:天津市河西區法院少年庭
案由:盜竊
只因擔心比自己小4個月的男友“出事”,17歲少女小麗(化名)與男友一起盜竊不說,還親自銷贓。昨天,這名少女與男友一起站在了河西區法院少年刑事審判庭的被告席上。
公訴機關指控
小剛(化名)是津南區人,小學文化,小麗是河西區人,職專在讀。起訴書指控,去年9月,小剛因涉嫌盜竊被取保候審,在候審期間繼續作案。起訴書指控他單獨及夥同“朋友”盜竊33起,所盜之物大多爲電腦設備,總價值95000餘元。公訴書稱,小剛涉嫌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爲第一被告。
另據指控,小麗與小剛是戀愛關係。小麗在明知小剛等人實施盜竊犯罪後,仍主動參與盜竊,並積極參與銷贓,故被指控夥同他人盜竊27起,被盜財物價值共計91000餘元,也屬“數額特別巨大”。其他3名被告人都是小剛的朋友,同時站在被告席上的還有被指控收贓的鞍山西道某電子商城經營電腦的個體老闆張某。
庭審焦點小麗的“角色”頗受爭議
關於被告人小麗充當的角色頗受爭議。庭上,小麗只承認她參與過一起盜竊,其他情節只參與了銷贓,而且“不到10次”。對於她這個說法,其他幾名被告持截然相反的兩種意見,她的男友小剛稱:“她沒參與幾起……不超過5次。”而第三被告人劉某則稱:“沒人讓她去,她自己去的……爲了分錢,還管談價。”小麗的辯護人認爲,除了2004年12月13日凌晨,盜竊河西區下瓦房新華書店信息中心四臺電腦主機的一起外,其他關於小麗參與盜竊的指控均不成立,而只能算是銷贓。
公訴人卻堅持認爲小麗的行爲應定性爲盜竊,因爲小麗雖然出於感情因素參與作案,但她的行爲得以使其他幾被告人的贓物及時變成贓款。根據法律規定,應以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論處。
新聞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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