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從天津市行業協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動員會上獲悉,自2005年8月1日起,《天津市行業協會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據介紹,該《辦法》所稱行業協會,是指經依法批准成立,由同一行業經濟組織及相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自律管理的行業性社會團體,包括協會、商會、同業公會等。《辦法》在脫鉤範圍、脫鉤內容、脫鉤後的行業協會標準規範、配套政策等方面都做了詳細規定。
與行政機關合署辦公的行業協會、有行政領導兼任協會領導職務的行業協會、具有行政化傾向的行業協會等都屬於脫鉤範圍。
《辦法》還指出,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將行業協會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逐步轉移由行業協會承擔,支持和保障行業協會獨立開展活動。今後,凡發起組織行業協會的,應先向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提出發起申請,經批准後,再由發起人憑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依法向社會團體登記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發起組建行業協會,應符合有關條件。如具有6名以上已在本市取得營業執照並連續經營2年以上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爲發起人;發起人已達到或者承諾在6個月內達到擬吸收會員佔全市同行業經濟組織總數20%以上,或者營業額佔同行業營業總額50%以上,有發起人共同推舉產生的擬負責人等。行業協會的機構、人事、財務應當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團體相分離,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辦法》嚴格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行業協會工作。同時,行業協會應與其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對於收費問題,《辦法》指出,行業協會可以通過收取會費、接受捐贈、開展服務或承辦政府委託事項取得資助等途徑,籌措活動經費。各行業協會組建或規範後,要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對違反協會章程或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利益的會員,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各行業協會可積極組織會員單位進行市場拓展,發佈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和服務,開展行業統計、培訓和諮詢,出具行業證明文件,促進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政府向行業協會移交有關職能,或委託行業協會承擔有關公共服務職能,應當在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業協會:一是具有與所移交的事項或者受委託的職能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二是具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三是其單位會員數量達到全市同行業經濟組織總數的51%以上,並且單位會員年度營業額達到同行業年度營業額總額的51%以上的。該《辦法》施行後,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行業協會籌備活動,或未經登記,擅自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行業協會繼續以行業協會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今後,市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收到發起人提交的發起申請和全部證明材料後,必須在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不批准的,要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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