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日對北京理工大學博士研究生殷兆輝故意殺人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殷兆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還判決,殷兆輝及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王某某的父母經濟損失共計45.3萬餘元。
今年28歲的殷兆輝來自吉林省舒蘭市農村。經過十多年的苦讀,殷兆輝成爲北京理工大學機械與車輛工程學院機械設計與理論專業的一名博士研究生。
讀了博士研究生後,殷兆輝不再像過去那樣只知苦讀書,偶爾也上上網,聊聊天。2003年7月,殷兆輝在網上用QQ聊天時,結識了在某大學搞暖氣設計的女孩王某某。經過一段時間的網上交流,兩人就見面了,並很快建立了戀愛關係。
但一段時間的接觸後,殷兆輝認爲王某某不適合自己,於是提出分手。但王某某不同意,還把兩人的事告訴了其父母。王某某的父親在兩人分手後頻繁給殷兆輝打電話,指責殷兆輝欺騙了王某某的感情。爲了與王某某徹底斷絕來往,殷兆輝更換了手機號碼,但去年10月份,王某某又通過殷兆輝就讀的學校找到了他,這使自尊心很強,性格內向的殷兆輝陷入極度痛苦之中,不知怎樣處置。
2004年11月29日,王某某約殷兆輝見面,殷兆輝想推辭,王某某就說到大學來找他。當天晚上8點左右,殷兆輝將前來找他的王某某約到北京理工大學學生公寓新1號樓自己的宿舍內,沒說幾句話,殷兆輝就猛掐坐在椅子上的王某某的頸部,致王某某機械性窒息死亡。隨後,殷兆輝又將王某某的屍體拖到宿舍的陽臺上,拋到了樓下。
殷兆輝被抓捕歸案後,北京市精神病司法鑑定委員會北京安定醫院對其進行了精神疾病鑑定,鑑定結論證明爲:殷兆輝醫學診斷心境障礙,抑鬱發作。2004年11月29日因故掐前女友王某某頸部並扔到樓下致死,動機現實,沒有辨認障礙,受抑鬱情緒的影響,對其行爲的控制能力減低,應評定爲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一中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殷兆輝因戀愛問題處理不當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應予嚴懲。鑑於殷兆輝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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