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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441號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這個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新華社26日受權播發這個決定和《條例》。
國務院對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6號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作了四處修改,同時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增加了一條作爲第十二條;將《條例》原第十二條作爲第十三條,並作了修改;將《條例》原第十三條作爲第十四條,並將該條第一款作了修改;將《條例》原第四十二條作爲第四十三條,將該條第(一)項作了修改。
根據這個決定重新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共分八章四十九條,分別爲總則、防汛組織、防汛準備、防汛與搶險、善後工作、防汛經費、獎勵與處罰、附則。
《條例》規定,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禦洪水方案(包括對特大洪水的處置措施)。有防汛抗洪任務的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流域綜合規劃和江河的防禦洪水方案,制定本城市的防禦洪水方案,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批准後施行。防禦洪水方案經批准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必須執行。
《條例》還規定,有防汛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江河堤防、水庫、蓄滯洪區等防洪設施,以及該地區的防汛通信、預報警報系統。
此外,各級防汛指揮部應當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由商業、供銷、物資部門代儲的,可以支付適當保管費。受洪水威脅的單位和羣衆應當儲備一定的防汛搶險物料。防汛搶險所需的主要物資,由計劃主管部門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
《條例》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汛前應當向有關單位和當地駐軍介紹防禦洪水方案,組織交流防汛搶險經驗。有關方面汛期應當及時通報水情。
國務院關於修改《條例》的決定和重新公佈的《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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