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嚴格依法行政,企業和公民都依法辦事,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顯著標志之一。然而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縣、鄉基層政府違法行政的事件時有發生,由此引發的羣體上訪、上訴事件不斷,嚴重影響了企業和地方經濟持續發展、社會和諧穩定。
隨着行政許可法等一系列新的法規頒佈,我國各項法律制度正日臻完善,這爲大力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然而,在這樣的法制背景下,一些地方竟出現如此嚴重的違法行政行爲,其成因值得深究。
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這是我們黨新時期倡導的執政理念,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政治基礎。可是,個別地方縣、鄉政府竟自覺不自覺地陷入了與企業、與村民的利益之爭,以致最終發展到以權壓法、以權亂法的地步。據瞭解,一些地方之所以出現炸燬他人合法礦山、糾集社會閒雜人員毆打當地村民的嚴重違法事件,就是因爲當地政府均程度不同地介入了其中的利益之爭,在利益驅使下,最終走向了“權爲己所用”的違法之路。
當前,違法行政行爲儘管只發生在少數地方,但與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格格不入,對此我們沒有任何寬宥的理由。然而現實情形是,黨政領導個人因違法行政被嚴肅追究法律責任的極少,影響個人“仕途”的就更少,如此執法,勢必縱容違法行政行爲在一些地方繼續蔓延。爲此人們呼籲,有關部門要像查處腐敗一樣,對以權亂法的部門和主要責任人嚴加懲戒,以確保權力部門的運行納入法制軌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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