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東區法院日前在審理一起相鄰關係糾紛中,主審法官入情入理地給矛盾雙方做調解工作,從而使被告方在判決宣告當天即自覺予以執行,一對鄰居從此冰釋前嫌。
劉某和田某系鄰居,劉某主臥室窗戶與田某陽臺相鄰。2000年,田某在該陽臺安裝的空調室外機離劉某主臥室窗戶較近,爲此,劉某之夫找過田某,田某將室外機下移。2004年夏,劉某以田某空調室外機發生的噪音及排放的熱風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活爲由,再次找到田某要求移機,後雙方爲此發生矛盾。劉某一氣之下將田某告上法庭。
庭審中,田某對劉某提供照片證明其安裝室外機與劉某主臥室窗戶相鄰無異議,並承認從劉某主臥室窗探身即能摸到自家的空調室外機,但聲稱環保部門對此無相關規定,自己的做法並未違規,從而表示不同意劉某訴求。在全面查明案情的基礎上,此案主審法官經過一番入情入理的開導與勸解,雙方情緒都有所緩和。在此基礎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田某、劉某爲不動產的相鄰雙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的精神,正確處理好相鄰關係。本案田某安裝空調室外機所發生的噪音及排放熱風客觀上妨礙了劉某,致劉某在夏季不能開窗通風,影響了劉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劉某的生活安寧權,劉某主張田某拆除,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田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與劉某主臥室窗戶相鄰陽臺的空調室外機拆除。
在雙方領到判決的當天,原告即高興地告訴法官,被告已於當天一早將空調外機移位,從而使此案的宣判與執行工作在一天內同時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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