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5日,服刑13年的河南省鹿邑縣農民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鐵門,走出監號。“我沒有搶劫,是被冤枉的。省檢察院抗訴,我才能洗清冤屈!”胥敬祥的淚水奔涌而出。
震動河南的首例省檢察院無罪抗訴案件——胥敬祥案,至此落下帷幕。
案中案一起徇私舞弊案牽出胥敬祥沉冤
1991年春節剛過,河南省周口地區(現周口市)鹿邑縣楊湖口鄉接連發生十幾起搶劫案。1992年3月,有人舉報楊湖口鄉閆胥莊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綠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裏的被搶物品。4月13日縣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夥同樑小龍以及他帶來的綽號“紅龍”“黑龍”等人共同實施搶劫。
胥敬祥被捕後,案件移交到縣公安局預審股。預審員李傳貴詳細審閱認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搶劫罪的151頁材料時,疑竇重重。訊問時,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認自己參與搶劫,並稱口供都是被刑訊逼供得來的。
“我當時認爲搶劫事實不清,根據當時的證據無法認定胥敬祥有搶劫罪行。我向領導說明情況後就把材料轉給了局裏內勤,並在案卷裏寫了說明。”李傳貴回憶當時情景。
1993年7月,有人舉報李傳貴故意抽調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證據。同年11月,鹿邑縣檢察院以李傳貴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訴。縣法院立案審理後,認爲檢察院對李傳貴的指控沒有事實根據,宣判無罪。縣檢察院抗訴,周口地區中級法院於1995年8月終審裁定維持原無罪判決。
1997年11月,河南省檢察院周口分院再次指控李傳貴有罪。李傳貴徇私舞弊提請抗訴報告書放在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公訴處檢察官蔣漢生的案頭。蔣漢生說:“我把李傳貴案卷調來審查,發現李傳貴當時的行爲不構成徇私舞弊罪,反倒是與李傳貴案件密切相關的胥敬祥搶劫案存在重大疑點。”
蔣漢生調取胥敬祥搶劫案的全部材料。李傳貴案牽出胥敬祥的重大冤情。檢察官蔣漢生從此走上了7年多的糾正錯案之路。
疑點多檢察官千里奔波取證洗冤情
調卷審查結果讓蔣漢生震驚!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證據均不成立。指控其8起入室搶劫的事實,絕大多數存在時間錯誤、對象錯誤、事實錯誤、供證互相矛盾、無作案兇器、無犯罪同夥、物證不能相互印證等情況。
而對那件關鍵證據——綠毛背心,胥敬祥被捕之後多次申辯是在集市上買的一件舊衣服,而且有同村村民胥祖國作證,但當時辦案機關沒有對胥祖國進行取證。
“1992年底,樑小龍被警方抓獲。他否認與胥敬祥共同入室搶劫,更不知道什麼‘紅龍’‘黑龍’。”蔣漢生說,“胥敬祥招供那麼多同夥,只有樑小龍被抓,樑小龍還說自己案發時就不在河南,更不知道那幾個‘龍’。”
此外還發現,從胥敬祥家扣押的衣物都是隨處可以買到的物品,在辨認這些“贓物”的時候,偵查機關採取直面辨認法,不符合偵查辨認法定程序。經鑑定,在十幾份訊問筆錄中的簽名也不是疑犯親筆所籤。
蔣漢生開始複查案件。在監獄裏,胥敬祥雙膝跪地哭訴前情:“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幾個人將我捆綁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腳打爛,後來用穿着皮鞋的腳跺我的腳踝骨,我疼得昏死過去。他們折磨我三天三夜。最後我不得不承認搶劫。”至今,胥敬祥右腳踝骨還是畸形。
蔣漢生終於在山西找到了正在那裏打工的胥祖國。胥祖國證明了他和胥敬祥一起在集市上購買過多件舊衣服,其中就有這件綠色毛背心。
1998年至2001年,檢察官們輾轉河南、山東、山西幾省,奔波千里,爲糾正胥敬祥錯案奠定了堅實的證據基礎。
“胥敬祥8起入室搶劫案沒有一起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胥敬祥無罪。”蔣漢生反覆梳理證據後慎重得出結論。
百轉千回“訴訟苦旅”糾正錯案難
胥敬祥被捕後,在監獄裏開始了長久的“馬拉松式訴訟苦旅”。
2001年3月,河南省檢察院檢委會討論後,認爲必須還案件以本來面目,指令周口市檢察院對胥敬祥案向周口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5月,周口市檢察院提出抗訴,認爲有關證據自相矛盾,胥敬祥案一審判決實屬錯判。11月7日,周口市中級法院指令鹿邑縣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但再審期間不停止胥敬祥的刑罰執行。
2002年4月,鹿邑縣法院維持原判決。周口市中級法院又經過10個月的審理仍然維持原判。錯案沒有被糾正。
2003年5月,河南省檢察院認爲此案屬於錯判,遂向省高級法院提出無罪抗訴。
一年以後,2004年6月,河南省高級法院對胥敬祥一案公開審理。檢察官蔣漢生在法庭上爲胥敬祥作無罪抗訴。
作爲胥敬祥的辯護律師,湯路明感慨萬千:“作爲公訴人的檢察官和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本來站在對立的立場上,可在法庭上卻發表着相同的意見———胥敬祥無罪。這在我的律師生涯中,還是第一次經歷。”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級法院下達了終審裁定書,撤銷一、二審法院對胥敬祥的有罪判決,發回鹿邑縣法院重新審理。
“胥敬祥在監獄服刑快13年了,即將刑滿出獄,可案件又要進入新一輪的訴訟。讓他出獄後再次面對未定的‘罪行’嗎?這是對胥敬祥合法權益的繼續損害。”蔣漢生心急如焚。
2005年3月13日,河南省檢察院毅然作出決定,指令鹿邑縣檢察院撤回對胥敬祥的起訴,做不起訴處理。從檢察環節終止了無限期的訴訟。
兩天後,鹿邑縣檢察院向胥敬祥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這一天離胥敬祥服刑期滿只剩15天。“是檢察官和省檢察院幫我活下來的。”胥敬祥淚流滿面。
蔣漢生談起這起錯案,規範執法行爲時難掩內心的激動。“錯誤的批捕、7次退回補充偵查、5年無法提起公訴,都是因爲沒有證據證明犯罪、沒有查清犯罪事實。辦案人員有罪推定,執法行爲不規範,是錯案產生的根本原因。”
“懲治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任務,二者同等重要,任何背離和偏頗都會破壞法律的公平正義,導致公民的權利受到侵害。”蔣漢生沉痛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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