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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從天津市建委獲悉,爲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從源頭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市建委下發了《關於全面實施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通知》,從今天起,凡沒有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將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通知》規定對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擅自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7月30日以前開工的建設項目,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停工整改,依法申領到安全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繼續施工;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市建設管理部門將從8月1日至15日,開展全市安全生產許可大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和《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罰;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暫扣或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目前,凡尚未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築施工企業,應儘快完善安全生產的各項條件,按規定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在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之前,禁止一切生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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