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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迅的小說《孔乙己》當中有這樣的情節:孔乙己因爲偷竊,被主人家捉住,“吊着打”。更要命的,是那些看到過孔乙己被“吊着打”的人們,在咸亨酒店還不斷地拿這件事來取笑他。最後,可憐的孔乙己被人打斷了雙腿,成了殘廢,直到“似乎確鑿死了”。天津人有句老話,叫“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孔乙己偷竊,確實可憐,但他沒有犯應該被打斷雙腿的罪。而且,退一萬步講,就算他罪大當殺,也不應該由主人家把他打死,自有法律管着呢。
偷井蓋的事情也是這樣。我們恨透了偷井蓋的賊,尤其是當我們騎自行車走夜路時,前輪陷進地井,摔得鼻青臉腫之時,真恨不得把那竊賊生吞活剝才解恨。現在終於抓住了一個,給他掛牌子示衆,心情似乎是可以理解的。但,恰恰問題就出在這裏。把他扭送公安機關是對的,給他掛牌子就不對了。
前天看電影《任長霞》,這位女公安局長對那些抗議拖欠土地補償款的老百姓講的一段話給我印象特別深,她說:“鄉親們,這畫着一條線,就是法律,過了這條線,有理也變成沒理了。咱們老百姓,無職無權,靠什麼來保護自己?就得靠法律。”這話說得算是到家了。民間有時辦事出於義憤,但義憤不能代替法律。那個偷井蓋的賊,自有法律等着他,但他也有人格,掛牌子是越界的,法律之界。
應該用守法去對付違法,而不是以違法來對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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