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下午,天津市高院在天津市法官學院召開天津市法院系統首次新聞發佈會,該院首席新聞發言人、副院長範春明代表高院向社會公開天津市法院系統的13項不規範司法行爲,同時公佈相應措施。範春明在對這13項不規範司法行爲進行解釋的同時,歡迎全社會都來監督法院的工作。
解讀13項不規範司法行爲
1、不該受理的案件受理了解讀民事案件的管轄有明確的法律規定,300萬元以下歸基層法院管轄,3000萬元以上屬高級法院管轄,300萬至3000萬之間的由中級法院管轄。有的法院爲了多收案,將一些不在自己管轄範圍內的案件也立了案。
範春明表示:“市高院本身就存在這種情況,將屬於中院受理的案件也受理了;中院也存在這種情況,將本該由高院受理的案件受理了。”
2、在信訪工作中,存在3個重視和3個不重視的問題
解讀即重視人訪,不重視信訪;重視多次來訪,不重視偶爾來訪;重視特殊來訪,不重視一般來訪。
3、不該緩收訴訟費的緩收了
解讀範春明說,有的法院爲了擴大收案範圍,對不符合規定的也擴大了。
4、個別法官點名要案
解讀“爲了避免人情案,法院實行電腦分案,案件分配是隨機的,而有的法官希望辦哪類案件,就到立案庭去要,這是不允許的。”範春明舉例說,“比如有的法官擅長辦理房地產案件,有的法官喜歡辦理‘串案’,即審結一個案子,同時五六件案子都結掉了,這都是不允許的。”
5、扣除和中止審限不規範,造成審限的不合理延長
解讀每個案件都有法定的審限,普通程序案件爲6個月,簡易程序的案件審限爲3個月以下,在審理期限內必須結案。但按法律規定,有些特殊情況可以不計入審限,比如進行鑑定或出現延長審限等特殊情況。
然而這樣一來就出現問題了,比如有的法官鑑定結束了,也不及時恢復審限,還有的法官對於難辦或不好處理的案件也報中止審限,造成審限延長。
6、庭審中,不向當事人說明訴訟權利
7、在合議庭合議中,沒有充分地發表意見,分析不透徹
解讀例如,有的只處理案情,沒有研究證據;有的沒有研究案情,評議不規範。
8、一些判決書質量不高
解讀範春明解釋說,其中包括說理不充分,缺少理由,都是結論性的東西,當事人有理在什麼地方,沒理在什麼地方,沒有講清楚,有可能是講不清楚,甚至用事實當理由;有論理不當的情況,包括說理說得不對,有的不該說的也說了,或說不到點子上;有重複闡述的現象,造成當事人上訪。
9、卷宗材料“缺斤短兩”
解讀該裝訂到卷宗裏的材料沒有裝訂進去。
10、保守審判祕密的觀念不強
解讀有的人將合議庭評議意見也說了出去,導致案子還沒有宣判當事人就已知道了結果。審判公開不是一味地公開,該公開的公開,不該公開的不能亂公開。
11、訴訟中,極個別法官對查封財產的監管不規範,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解讀從訴前保全開始,包括訴中保全,財產應在法院的控制下。但有的時候,法官對財產的控制不嚴。
12、庭長的職責不十分明確,庭長履行職責差異較大,影響審判管理的質量。
13、執行案件中還存在較多的問題
解讀主要有5個方面:
1、立案不規範,有的立案後沒有材料,或沒有案號。
2、查封不規範,有的法官在查封時,只發一個協助執行通知就了事了,沒有去現場實地查封。
3、評估拍賣不規範,如有的還沒弄清楚財產所有人就評估,當事人評估費也花了,最後一看不是這個當事人的。
4、委託執行不規範,委託執行是指天津市的案件要委託到外地執行,或外地的案件委託到天津市執行,這種執行的效率不高,雖然這裏有體制上的原因,也有法官的工作不細緻的原因,比如有的委託執行的材料不全。
5、執行財產的監管有漏洞。
9月出臺8項制度
據悉,針對這13項不規範司法行爲,市高院討論研究並着手製定了8項制度:一是《執行、評估、拍賣名冊》,摸清底數,確定部門;二是制定《執行案件流程管理規定》,使執行的每個環節都有章可循;三是建立《訴訟財產監管的規定》;四是制定《管轄異議的處理程序》;五是建立《關於發回指令再審程序的實施細則》;六是完善修改《再審改判的有關規定》;七是制定《關於庭長的職責》;八是制定《財務支出與監管制度》。從建章立制入手,堵塞漏洞。範春明說,這8項制度將在9月份正式出臺。
據悉,爲了方便羣衆反映問題,高院法宣處將整理出全市各級法院的詳細地址、郵編和立案庭的聯繫電話,稍後不久將通過本報予以公佈。請讀者繼續關注本報的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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