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不完全統計,在近10年中,我國已先後16次降低藥品價格,平均降幅高達15%。而藥品限價能否真正限制住藥品價格———
原定於今年6月會颳起的藥品降價風暴,如今又沒了具體“登陸”時間,代之而來的是推出新的國家定價藥品目錄,並大幅度“擴軍”。昨天,國家發改委有關人士告訴筆者:“這次的藥品價格調整方案目前還沒有出臺的具體時間表。”據不完全統計,在近10年中,我國已先後16次降低藥品價格,涉及800多種化學藥品和300多種中成藥,平均降幅高達15%。而令人不解的是,老百姓還是感受不到太多的實惠,有的消費者甚至反映降價藥很難買到。這是爲什麼呢?藥品限價真的能限制住藥品價格嗎?爲此,筆者進行了深入採訪。
藥品玩起“變臉術”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說,客觀地講老百姓對藥品限價“沒什麼感覺”總體歸結爲兩個主要原因。一方面,藥品限價限的是“最高零售價”,它是“政府指導價”。而一些藥店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競爭、讓利等種種原因,其零售價格有相當一部分已低於甚至大大低於這個指導價格。有的藥品的“最高零售價”下調後甚至仍然高於其在藥店的實際售價。在這種情況下,降低藥品的“最高零售價”,百姓自然不會有什麼“感覺”。
而另一方面,便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位業內人士進一步分析說,8年來藥品價格已經降了十多次,但結果卻發現藥品降價的速度遠比不上所謂新藥的上市速度,比不上醫院選擇用藥的變化速度。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對藥品的限價、降價政策降低了醫藥企業的利潤空間,爲了規避藥品降價給生產企業帶來的損失,製藥企業便採取了一些“對策”。
一位在製藥企業工作多年的人士告訴筆者,其實以往的藥品降價最終影響的還是製藥企業,因爲中間環節的利潤是一點不能少的,降價部分大都來自於生產企業的成本和利潤。由於種種原因(有的醫院不願進降價藥、生產成本上漲等),生產企業爲了保持利潤空間,往往會採取對藥品重新命名、重新包裝、重新添加輔料、重新申請批號等招數,達到重新定價的目的。醫藥企業往往因其產品利潤接近“底線”後便會自動停產,轉而生產檔次更高、價格更貴、利潤更大的產品,這也是一些廉價藥品逐漸銷聲匿跡的原因之一。
“老”藥“新”賣賺利潤
一位消費者無奈地說,以前她經常吃一種叫西米替丁的治胃病藥,價格很便宜,而生產企業將包裝“升級”並改了商品名以後,每盒20片,售價卻升至40多元,價格比以前增長了50倍。經多方打聽,她被告知,原來包裝的藥品已不生產,所以在市場上很難買到。本市一家三甲醫院的主任醫師告訴筆者,現在不少藥廠都在玩這樣的“變臉”把戲,一種常用的消炎藥在國家限價之列,按規定每瓶50粒售價7元,但廠家更換一下包裝、變更一下名稱,改爲精緻的盒裝,每盒20粒售價一下子便提到了38元。一種治療心臟病的藥,原來一瓶裝100片,換成盒裝後,只剩下30片,價格卻漲了好幾倍。又如將紅黴素改名爲“抗生紅黴素”,將黃連素改爲“鹽酸小檗鹼片”,將20粒裝改爲10粒裝,改單一成分爲複方產品等等,手法不一而足。治療頭痛感冒的阿司匹林,更名爲“巴米爾”後價格竟翻了20倍。
差比價規則嚴控限價
今年1月,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的通知要求,《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執行後,價格主管部門在制定調整藥品價格,以及醫療機構在制定中標的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藥品零售價格時,須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執行。據悉,根據該規則,無論醫藥企業如何變換劑型、轉變規格等,均可根據劑型差比價、規格差比價、含量差比價、裝量及重量差比價等不同公式計算出其價格限度。
市物價部門的相關人士認爲,《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規範了政府定價行爲,爲政府部門定價提供了政策依據,避免了沒有根據的定價;抑制了生產企業盲目地改變劑型、規格生產;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個別醫藥生產企業藥價的不合理上漲,防止了藥品“變臉”漲價的伎倆,零售藥業得到有效規範。這位人士進一步舉例說,比如成分相同的藥由小水針變爲凍乾粉或大輸液後,原來因爲沒有差比價關係,其價格可增長十幾倍甚至幾十倍,而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計算出的凍乾粉或大輸液的價格卻被限定在了合理範圍之內。據悉,本市物價部門按照差比價規則重新審定了阿米卡星等44種注射劑價格,並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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