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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嚴厲打擊涉電違法犯罪活動,市公安局結合正在開展的百日治安整治專項行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公安部《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和《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於近日發佈並實施了《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電力設施器材違法犯罪行爲的通告》。
《通告》強調,電力設施屬國家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並不得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義務和制止危害、破壞電力設施的權利。
《通告》指出,凡在本市經營舊貨業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收購電力設施器材(但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經營單位和指定的收購專點按覈准範圍經營的除外)。
《通告》明確了明知是盜竊所得的電力設施器材,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爲銷售,構成犯罪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尚不構成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公安機關將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予以勞動教養。
《通告》規定,違反《天津市收購廢舊金屬和信託寄賣業治安管理辦法》和《天津市電力設施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非法收購或出售電力設施器材的,不執行收購登記、審查、驗收保管制度的,由公安機關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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