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出租車與電動自行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因雙方都沒能保留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使得交警只能開具“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認定書,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雖然在此次事故中被撞致粉碎性骨折,但法院也只得適用公平原則而判令由雙方分擔損失。
兩車相撞雙方各執一詞
日前,解放南路上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樊某駕出租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李某相撞。事故現場,樊某的汽車頭朝東,尾朝西北停放,在其車頭前方約7米的地方,李某的電動自行車橫躺在馬路中間。事故交警現場勘查,發現電動自行車右把、後軸右側都有劃痕,出租車左保險槓上有磨損痕跡。後經醫院診斷,李某的左腿股骨幹部分粉碎性骨折。而對於事故經過,雙方竟然描述了兩個截然不同的版本。
出租車司機樊某稱,他開車沿解放南路由北向東左轉時,突然看見李某騎電動自行車沿機動車道逆行。當時電動自行車速度挺快,還歪歪扭扭,他雖然趕緊停了車,但電動自行車還是撞上了他的車。
而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李某則表示,他推着電動自行車由東北向西南斜穿解放南路,誰知過馬路時突然過來一輛夏利出租車,因爲出租車速度太快,他根本躲不開,結果出租車將他撞了出去。
勘查無果責任無法認定
就誰是肇事方的問題,交警展開了多方調查。案發後,交警將兩人血樣送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酒精含量檢驗,結果表明樊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爲零,李某爲酒後狀態,但沒到醉酒程度。從事故現場的遺留狀態分析,雙方的解釋均有合理成分,且雙方當時均不能提供有利於自己的證人或證據。與此同時,從醫院瞭解到,李某的傷情成因也不能成爲判斷誰爲肇事者的證據。在多方查證未果後,交警根據相關規定作出了不能確認各方當事人責任的認定。
此類情況適用公平原則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張法官說,依照規定,法院審理交管部門出具無法確定責任的交通事故案時,如果認定雙方都有過錯,將按照過錯相抵原則處理;如果認定雙方都無過錯,則按照公平原則處理。張法官解釋說,所謂“公平原則”是在沒有證據證明情況下,因原告舉證不能,法院不能認定被告有過錯,同樣被告主張原告有過錯,如舉證不能,法院也不能認定原告有過錯。所以,此案只能適用公平原則,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失。
交警提示保留有利證據
記者從交管河西支隊瞭解到,今年以來,他們已經開具了30多張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認定書,大多數都是發生在紅綠燈附近的事故,牽扯到駕駛員是否闖燈或是因意外發生的交通事故。雙方都是因爲自我保護意識差,均沒有保留有利於自己的現場人證、物證而造成無法認定責任。在此,交警提醒駕駛員,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在保護現場的同時,一定要儘量保留現場的人證、物證,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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