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樓頂上設置廣告牌發佈廣告本是司空見慣的事,兩家公司卻因廣告牌位置的問題大動干戈。經協商未果後,一家公司以自家廣告牌被擋爲由,將對方及其位置提供者一同告上了法庭,索賠其廣告牌被遮擋期間爲廣告發布支出的費用。日前,天津市東麗區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的廣告牌只在一個方向實施了遮擋,原告廣告發布的效果並未因此完全喪失,因此判令被告廣告發布者賠償原告相關損失的50%,即人民幣6500元。
原告某實業公司訴稱,2004年4月,該公司委託廣告公司在其辦公樓頂設置廣告牌,用於發佈廣告。同年9月,另一家廣告公司承租了與該公司相鄰的一所中學的存車場用於設置大型單立柱廣告牌,該廣告牌幅面大於實業公司樓頂廣告且高度與其樓頂接近,致使實業公司樓頂廣告牌基本無法看到,喪失了廣告發布的功能。爲此,該實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廣告公司與該中學賠償其在樓頂廣告被遮擋期間爲樓頂廣告發布支出的費用1.3萬元。
法庭上,被告廣告公司辯稱,原告的廣告牌系非法設立的,且廣告公司的廣告牌並沒有遮擋住原告的廣告牌,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法院另查明,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廣告公司於今年5月18日因政府強制行爲將其廣告牌拆除。
法院認爲,原、被告系因廣告牌設立後相鄰問題產生的糾紛。廣告作爲一種宣傳方式,原告與被告廣告公司均採用設立廣告牌的方式發佈,廣告的發佈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商業價值,但其產生的商業價值的大小也存在着不確定因素。廣告牌的設立系行政許可行爲,須經市容管理部門審批。經審查,原告的廣告牌經審批設立,廣告公司所提原告廣告牌屬非法設立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張被告廣告公司設立的廣告牌對其廣告牌造成了遮擋,並提供現場照片予以佐證。遮擋存在絕對和相對的因素,本案原告與廣告公司廣告牌之間存在一定的距離,故不存在絕對遮擋的情況,相對的遮擋取決於角度、距離等因素,結合法院現場觀測情況,在正常情況下被告廣告公司設立的廣告牌對原告廣告牌存在遮擋事實。由於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廣告公司廣告牌已被拆除,原告的該項請求本案不再涉及。
就原告要求賠償在廣告牌被遮擋期間的損失,被告廣告公司系造成遮擋事實的行爲人,故其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某中學將其停車場租賃給廣告公司設置廣告牌,與對方系租賃合同關係,對方上述行爲產生相鄰權糾紛與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被告某中學不承擔責任。被告廣告公司的廣告牌對原告廣告牌只在一個方向實施了遮擋,故原告廣告發布的效果並未因此完全喪失,廣告公司應承擔賠償損失50%的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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