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湖南臨湘市副市長餘斌因受賄款濟貧,兩審都被判緩刑,引發各界激烈爭議。據調查,餘斌在擔任湖南臨湘市教育局局長、副市長期間,收受賄賂22.5萬元,其中有15.47萬元被用於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2004年12月23日,湖南嶽陽市君山區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2005年7月7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法院的判決引發社會各界思考,有人認爲量刑過輕,受賄罪跟怎麼使用受賄的款項是兩個不同概念;也有人表示,餘斌受賄沒有自己佔有,並不構成受賄罪,和那些有車、有別墅、有情婦的貪官不同,他曾經是鐵腕紀委書記,得罪了個別領導。
臨湘市原副市長餘斌涉嫌受賄一案日前終審判決。記者昨日從岳陽市中院獲悉,該院維持了一審法院作出的“餘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並處沒收財產6萬元”的判決。
此案因餘斌在庭審中聲稱自己將一些所收受款項用於扶貧幫困、社會贊助和公務活動,且法院在判決中將此舉作爲量刑情節予以考慮而倍受關注。一時間,“受賄所得用於公務活動能否不作受賄數額認定”成爲爭議焦點。岳陽中院的判決,使此爭議告一段落。
餘斌曾任臨湘市城南鄉黨委書記,臨湘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長,臨湘市教育局長,臨湘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據檢察機關指控,餘斌自2001年4月自2003年上半年,在擔任臨湘市教育局局長、臨湘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2.5萬元。
此案於2004年12月23日由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檢察機關所指控的這22.5萬元中,有9.5萬元屬於受賄,另10萬元雖屬朋友饋贈,但應認定爲違法所得,其他款項的指控因證據不足不予採納。法院判決:被告人餘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並處沒收財產6萬元;將餘斌受賄所得9.5萬元及1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針對其提出的“餘斌在擔任臨湘市教育局長、副市長期間,曾以教育局或市政府名義,將收受錢財中的15.47萬元用於幫助下屬鄉鎮、企業、學校,解決了很多實際問題”的證據,一審判決書中認爲,因餘斌收受賄賂的行爲已實施完畢,其贓款去向不影響受賄罪的構成,故餘斌提出其所受財物中用於公務部分不應認作受賄數額的觀點法院不予採納,但可作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而判處緩刑的理由是,君山區人民法院認爲,餘斌有自首情節,犯罪主觀惡性不大,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且積極退贓,有較強悔罪表現。
一審判決後,岳陽市君山區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爲由提起抗訴,餘斌也以“不應領刑”爲由提出了上訴。
2005年3月10日,岳陽市中院二審開庭審理該案,餘斌承認自己私自收受他人財物,但他認爲自己只是違反了黨紀政紀,並沒有違法犯罪,他所收受的財物全部用於公務活動,主觀上沒有將其據爲己有的故意。
記者昨日獲悉,岳陽市中院於7月7日下達了“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並已於7月26日將裁定書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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