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海淀公安分局看押的“在逃通緝犯”,一年後,以公安機關“違法抓人”爲由,將海淀分局及其所轄的某派出所告上法庭。昨天,海淀法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審理。
“我沒有犯罪,現已經撤銷的網上《在逃人員信息登記》,當時純粹是遭人陷害所致。 ”昨天的庭審結束後,來自安徽省安慶市的原告李國芳說,他自己原來也是安慶市的一名警官,因在職期間得罪原市公安局局長吳三九(現已判刑),被吳非法炮製成“通緝犯”並被上網通緝。
爲此,李國芳於去年3月進京上訪。但是,就在他住進萬壽路地震招待所的下午,3名幹警衝進房間,以李爲“網上通緝犯”爲由將其銬住。
突然被抓的李國芳,當即向警察申辯,說自己到北京是爲了逃避迫害、尋求申訴的。爲證明自己無罪,李國芳提請辦案人員向原籍諮詢,是否有“刑事案件立案決定書”和“逮捕決定書”。結果,在辦案人員索要無得的情況下,對方不得不臨時補辦“拘留通知書”。
至此,辦案人員只能依據網上信息和所謂的“拘留通知書”,在覈實了身份、姓名、籍貫等信息後,對“通緝犯”先是現場盤問,後轉入刑事拘留。
“這之中,警用械具一直在身。”李國芳說,海淀警方的處理決定於法無據。因此,他要求海淀警方向自己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對於原告的訴求,昨天,海淀公安分局法制處的兩名警官,在代表警方出庭時並不認同。她們認爲,警方所做的一切,是嚴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規定,同時又有《在逃人員信息登記》的事實依據,至於因僞造的《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而造成的後繼責任,應歸責於原籍公安機關。
在回覆原告所說的“非法使用警械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時,她們說,警察對於在逃人員,完全具有依法行政、依法制裁的權力。
由於控辯雙方互不相讓,並且原告不願當庭和解,海淀法院宣佈,對此案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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